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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发改委16号令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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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21:46:50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16号)第五条第二款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请问各位大咖,此处可以合并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类别单独合并还是所有类别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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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21:35:3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8-24 21:37 编辑

  有个项目,设计30万元,施工380万元,按分类招标算,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
如果招标人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否会被认定为又变成了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呢?
  如果认定和定性“可以合并”,谁具有确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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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3 19:58:55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9-3 10:33
这个问题和答复都是有些问题的。16号令中该条规定的是必须招标的标准,不是规定如何去招标。

同感!同感,牛头不对马嘴,至少跟本帖不沾边,但还是要感谢李安傅提供的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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