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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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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4:57:02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26 19:07 编辑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疑问: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就是依法不得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不能再有选择自愿招标的权力?因为释义中有解释,“本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本条的规定,采购人亦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此处,将“可”字去掉和带有“可”字,应该是两层完全不同的意思。不知实践中各位同行如何把握的??

比如:某地规定200万以上为公开招标数额,2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可否还能选择自愿招标方式??如不能,又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之外或规模标准以下的,可以依法不招标,也可以自愿招标呢?总觉得两法有些冲突,似乎将一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性的划归了采购法管理。

很多时候,招标人不愿选择采购法管理的原因,是因为这种低价优先的评审标准,不如工程招标报价得分以基准分折算的科学合理。

不知啥时候,两者能将报价的评审标准给统一了,不管什么采购方式,都采用这种基准分模式,采购人也就没那么多抱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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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5-27 10:50:30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5-26 17:32
本来就是两个立法体系,依招标投标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并不直接导致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委托),必 ...


我想表达“矛盾”之意,“本来就是两个立法体系,依招标投标法(此处应有“”字)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并不直接导致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委托),必须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可否选择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个人感觉,理论上应该可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这个前提条件明确了该项目不进行招标,已经确定要么直接发包,要么采用非招标方式,所以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管理,毋庸置疑。还是举这个200万的政府采购工程例子,如果低于了200万,但招标人想选择招标方式,是不是又成了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但实践中发改或建设部门接受了还行,但如果推给财政部门,若再允许选择招标方式,还不是逼着按照《招标投标法》监管该项目啊,财政部门才不会愿意呢,呵。

换个角度思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以上,是不是200万以下的也必须得使用非招标方式?实践中当然不是这样,因为都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还会鼓励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呢。

个人观点:对于一些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果招标人想选择招标方式,经有关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应该还是能够选择招标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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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12:18:30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5-27 21:16
“换个角度思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以上,是不是200万以下的也必须得使用 ...

哈,其实应该明白我所指的吧?
1、政府采购法有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我当然也不赞成所有采购项目都应选择公开招标,但这里讨论的是低于公开招标数额以内政府采购项目,而且指向其实很明确,就是那些低于200万的项目,比如160万、180万,甚至195万的项目,假如招标人想选择招标方式,难道也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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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5-29 10:55:39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5-29 1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 ...

1、建议再读一下地板楼(四楼)
2、"我再重申一下我的观点,非招标采购方式,就是兜底的文件,凡是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都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没有讨价还价",这个观点一点没错,确实是都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但不是“必须选择非招标方式”啊?
3、只有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选择非招标方式的,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反过来,好象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审批吧?

4、下列情形,网上稍微一搜比比皆是(山东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如果不允许,又该如何处理呢??

QQ图片20170529104850.png (40.83 KB, 下载次数: 174)

QQ图片20170529104850.png

QQ图片20170529104334.png (30.46 KB, 下载次数: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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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11:03:55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29 00:51
重点是“依法不进行招标”。依据的是哪部法或者哪个法律体系。
明显是招标投标法体系,如招标投标法第66条 ...

这个观点我严重支持!!呵,我就是觉得采购法混淆了“可以”和“必须”的概念,把“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认定为了“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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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11:11:37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7-5-29 07:35
我只能建议你请财政部门批一下招标方式为好。

1、呵,财政部门肯定不会审批的,这种情形本来也不属于财政审批范围。
2、实践中,此类情形,还是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比如发改部门)确定方式,如果同意用招标方式,则适用招标法管理,反之,就象前面所说,也不同意招标,那就真成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了,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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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0:40:4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c_ztb 于 2017-5-31 10:42 编辑

总结一下:
1、更正19楼,不是采购法混淆了“可以”和“应当必须的概念,而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释义”混淆了两者概念;
2、感谢各位专家的参与,但稍有些遗憾,有朋友的回答似乎和探讨的问题没在一个频道上,呵。其实对这条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有任何疑义,只是对其释义的相关说法有疑问。正如有朋友所说,这条规定是对采购法第四条的补充,“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那么,“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当然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从这里可以看出,不管“进行招标投标”还是“不进行招标”,都是下步法律适用的一个前提条件。
3、啰嗦了半天,其实只是想探讨清楚一件事,“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和“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不应该是一个意思,个人认为,前者表达了一个结果状态,后者代表了一个选择状态,条例的意思还是更倾向于“政府采购工程依法选择不进行招标的”。

另:74号令第三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第四项的意思即“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此处并没有用“应当”两字,其他选择是什么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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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5:49:47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7-5-31 14:17
我严格要求与否不重要,关键是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不要有法不依,更不要通过释义来立法。

同意此观点,不能用释义来立法,本来我对这个二十五条没有任何疑问的,让它一解释,把个“结果状语”硬是解释成了“不可选择项”,“我今天没吃饭”不等于“我今天不能吃饭”,也可能是“我今天不想吃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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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6:00:50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7-5-31 14:32
补充一下:
       本人在第22楼第4点提到:从法律适用解读,或者依体系解释,强调政府采购工程选择 ...

1、有道理,若更严谨些,应该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2、也不能说一定有立法缺陷,“可以”代表的是一个选择项,如果选择了招标方式,则不适用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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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09:52:08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7-6-1 09:00
不是法条考虑适用范围外的情形,而是法条没有将74号令第三条中的采购范围限于74号令中的采购方式。同时采 ...

有道理,呵,和对30楼的“有道理”不是一个问题啊。再看了下政府采购法,确实从第二十八到第三十二条,均用了“可以“没有用“应当”,正是说明即使符合这些情形时,采购人除了可以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之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招标的方式,吻合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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