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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表帮他人中标敛财200余万元获刑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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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17:15:59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招标代表帮他人中标敛财200余万元获刑罚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 2017-03-13 14:03:13   浏览:11次

海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琼海分局原副局长何居霜, 利用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担任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的权力,帮助与其打过招呼的人中标,以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6.7万元。此案由海南省琼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生年8月,琼海市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以受贿罪判处何居霜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宣判后, 何居霜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帮忙中标 顺理成章拿好处费


公路工程作为国家基础建设项目,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但却成为何居霜大肆敛财的工具,2013年5月,儋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某某告诉何居霜,让翁某参加儋州市东成至三都公路改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并让何居霜担任该项目的招标人代表。


随后,何居霜便联系翁某并与翁某约定,如果使翁某所在的长沙市某公路桥梁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路桥公司)中标,翁某就按照工程标的额8%的比例送好处费。


2013年6月,何居霜接受委托担任该项目招标人代表。评标时,何居霜利用职务便利,暗示其他专家,使长沙路桥公司中标该项目2标段。中标后,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前后,何居霜分三次在海口市白龙南路的某酒店和自己家楼下收受翁某所送好处费110万元,其中30万元由何居霜转交给了张某某。


此外,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在这一项目中,何居霜还介绍吴某某找李某挂靠一家公司参与投标该项目,李某安排吴某某挂靠山东某公路建设公司竞标该施工项目1标段。开标时,何居霜帮助该公司中标。开标后的一天,何居霜在自家楼下非法收受李某所送的感谢费8万元。


受贿之初 得到千元一发不可收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何居霜的受贿之路却始于收取1000元好处费,2013年5月,何居霜接受定安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担任定安县新竹至富文、龙门至坡寨中学公路改建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


何居霜利用该职务便利,使得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没有流标。该项目开标后的当天,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海南某工程招标公司总经理王某便送给其感谢费1000元。


经查,2013年至2014年2月,何居霜在担任海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儋州分局副局长、琼海分局副局长期间,接受定安县交通运输局、澄迈县交通运输局、儋州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委托,担任公路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并参与评标。何居霜利用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的职务便利,帮忙与其事先打过招呼的投标人中标,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6.7万元。


案发后,何居霜退还赃款218.5万元,张某某退还赃款30万元。


贪得无厌 敛财200余万终入囹圄


一审法院认为,何居霜受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委托,参加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担任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6.7万元,其中30万元是同案人张某某非法收受;何居霜退还赃款218.5万元,张某某退还赃款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法判决何居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判决后,何居霜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何居霜在上诉状中辩称,“收受翁某110万元不属于犯罪!他辩称,张某某为了让翁某退出一公路改造工程的投标,另给翁某安排其他工程做,由于双方互不熟悉,因而让自己作为中间人和担保人,促使他们双方各自履行了承诺,完成交易。翁某送钱是为了感谢自己能确保其退标后,自己收取这笔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此外,翁某中标的项目是其用五家公司进行了围标,其中任何一家公司中标都是翁某的,所以自己和其他评委在评标上起不到任何作用。


针对何居霜这一上诉理由,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居霜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同案犯张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翁某得到工程,后收受翁某110万元的行为,故应以受贿论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何居霜受贿人民币236.7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www.ggcg.tv/show-144-2075-1.html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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