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2-13 15:10 编辑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2-13 12:06
从防腐拒变角度上看,增加公开透明程度,有利无弊,大家如果把这个规定与今后的“放管服”一起看动画,就 ...
上海的这个管理办法还有些问题1、允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参加开标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该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吧)3、在进行设计招标时,招标人可以从评 标委员会推 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这与条例不符)
也有创新比如1、增加投标人筛选2、公开打分情况3、招标人进行澄清并可以否决(这条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总体的感觉是增加法定环节如投标筛选,增加了审批环节发公告前报送文件,调整了评标办法及定标方式。与招投标条例和招投标法相比感觉变化较大。题外话,似乎上海没有整合公共资源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