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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ppp定义的 疑问和追究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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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09:38:3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j0102 于 2016-11-30 10:06 编辑

上述的几个问题,实际上在相关部委制定的法律政策文件里,已经解决。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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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29 09:49:07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关于PPP的定义:

  国家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该定义出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发改委2724号文颁布于2014年12月2日,这个定义的出现,刚好满两年整。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该定义出现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76号文颁布于2014年9月23日,这个定义的出现,距今已有2年零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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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1-29 09:56:3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j0102 于 2016-11-29 10:12 编辑

二、ppp适用的方面,有没有要求?
  先原文复制国家发改委2724号文第三部分如下:
        “三、合理确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及模式
  (一)项目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二)操作模式选择。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文颁布已经两年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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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1-29 10:10:4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j0102 于 2016-11-29 10:12 编辑

三、ppp各方资金有没有比例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主题帖中提出的“PPP中的政府部分,比较明确,即:政府采购资金。”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


  1.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方式有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和股权合作三种形式(采2724号文之表述)。所谓的各方资金有没有比例限制,一般特指为建设运营特定的PPP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SPV)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所占的资金比例有没有限制。把PPP项目中的政府部分,等同于政府采购资金,这个观点不正确。


  2.在SPV中,政府方的资金不得超过50%。否则,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引入PPP模式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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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0:28:2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j0102 于 2016-11-29 10:39 编辑

四、 ppp的时间,有没有要定(疑为“限定”)?

  PPP项目的时间限制,在不同的法律政策文件里都有相应规定,如建设部第126号令、6部委第25号令、财政部113号文等。规定的比较全面的是财政部113号文(如前所述,该文已颁布实施2周年)。在该文的附件2中,详细规定了各种不同运作方式的PPP项目的合作年限。

     现简摘如下:
  1)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2)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3)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4)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没有期限规定;
  5)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6)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此外,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BOT、BOO、TOT和ROT类PPP项目,合作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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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1-30 09:44:1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j0102 于 2016-11-30 12:54 编辑

  高老师过谦了,我把自己所认识和理解的PPP相关知识在此分享一下:

  学界通说认为,PPP不是一件新东西,它是我们之前非常熟悉的BOT、ROT、TOT等方式的统称。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引入PPP模式了。到目前为止,国内已有PPP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合作年限并成功移交的先例


  由于PPP模式涉及到诸多专业领域,也由于理论界、制度设计层面和实操层面的准备不足,截止目前,真正算得上成功的PPP项目确实还比较少。2014年以后,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抓紧从制度设计层面对PPP模式进行了大幅度的规范和完善,推动了新一轮PPP热潮。业界把2014年10月以前的PPP模式,称为PPP1.0版,把2014年以后重新规范设计后的PPP模式,称为PPP2.0版。


  在本轮PPP热潮中,不同部委对PPP的定义和操作流程等,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表述,这确实给实操层面带来一些困惑,但细究之下可以发现,这些不同的表述,其内涵大多相同或相近,并没有本质上的对立和差异。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各部委出台的政策文件中,确有一些操作细节存在冲突之处,这与本轮PPP推得太快太急有关,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和整合。


  但总体看来,各个部委之间是趋向于协调合作推进的,而不是渐离渐远、自行其是的。

  以上属个人理解,供参考,不当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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