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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长因工程招投标被放倒 “节日快乐”成受贿暗号【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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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9:47:39 |显示全部楼层
三处长因工程招投标被放倒 “节日快乐”成受贿暗号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 2016-09-12 13:55:48   浏览:20次

为承揽北京市某局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执法监督平台等项目,北京一公司总经理朱某分别向北京市某局处长周某、副处长呼某和曹某行贿共计90万元。近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朱某单位罚金5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此外,记者了解到,呼某、曹某和周某除收受朱某钱财外,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受贿罪,分别被市二中院、朝阳法院判处11年、3年6个月和3年有期徒刑。


■指控
承揽工程行贿某局三处长

据检方指控,朱某于2010年至2014年间,为承揽北京市某局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项目、更换市局程控电话交换机及配套系统建设项目和执法监督平台项目等,先后多次给予该局信息通信处原副处长呼某、曹某,该局科技信息化部有线处原处长周某钱款共计90万元。2015年3月25日,朱某被查获。


今年6月8日,该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朱某当庭认罪,其称自己无前科、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院酌情对其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揽北京市某局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项目时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系行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应认定为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鉴于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另外,朱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可认定为自首。


综上,市二中院一审以犯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5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案情
每次行贿都说“节日快乐”


2010年,北京市某局要做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时任信息通信处副处长呼某带队考察各厂商。


按照朱某的说法,当时,他作为华为公司独家代理商陪同呼某考察。2010年下半年,呼某打电话说华为的产品挺好。


不久后,呼某主动约朱某吃饭。朱某称,席间呼某说考察后感觉华为的产品不错,可以考虑用他们的产品,但是想要中标的话,按合同的5%拿点费用。


后呼某表示该项目需要有涉密资质的公司合作,“刚好有家公司找到我,说了解到市局的这个系统想用华为产品,他们想从我这里拿设备。我同意了。”此后,这家公司作为总包商参加招投标并中标。中标后,从朱某公司拿设备。


“没有他的帮助,我拿不到项目。”朱某说,为感谢呼某,2011年至2014年的中秋节以及春节期间,他分六次给了呼某共计50万,钱都是用报纸包着装在塑料袋里。朱某称,他每次给钱时都会说一句“节日快乐”,呼某明白这是感谢费。


呼某在证言中称,是朱某主动找的他,并说想要参与设备采购的投标,希望他能给予支持,“我说华为的设备不错,可以支持,在后来的一次见面中,我和朱某谈到了感谢费,确定为50万”。


呼某称,整个招投标由市局装财处负责,后该项目需图像处起草一个文件,推荐三家公司、建议一家公司,图像处在起草文件时向他汇报,打算建议朱某挂靠的公司,其表示同意,后来朱某挂靠的公司中标了。


帮助中标送30万买车钱


2004年至2011年间,曹某曾任北京市某局信息通信处副处长。2010年中旬,市局督察总队要建执法监督平台系统,曹某负责此事。


朱某供述称,曹某作为市局执法监督平台项目的负责人,在市场上对电话录音设备进行了调研。后来曹某找到他,说市场上没有找到符合他们要求的电话录音仪,问其能否开发一款。后他做了样机并按曹某要求改进。对方比较满意,说会向项目总包商推荐。


后朱某公司中标,并签订了采购合同。此后,曹某提出要买一辆途观车,费用大概30万元,让其帮忙解决。朱某称,为了表示感谢,他给了曹某30万。


曹某承认,他推荐了朱某的产品,并收了朱某给的30万元。


不具资质行贿10万“堵嘴”


周某在图像处任处长期间认识了朱某,当时两人没有业务往来。2010年,周某调任有线处任处长,两人接触频繁,并合作多年。


2014年2月,市局有一个程控交换机改造项目招标,最终由北京一家软件技术公司中标。施工期间,周某看到朱某的员工在干活。朱某解释说,他借助这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实际由他们运作。


两个月后,朱某约周某到市局南门对面,在车上给了周某10万元现金。“我认为,朱某给钱是我发现了他的公司不具备投标条件,为了堵住我的嘴,我收了钱也没说出去。”周某说。


“在承揽项目后,周某挑了我很多问题”。朱某称,有一次吃饭,周某说没他签字,项目验收通不过,“我怕他不给通过验收,也担心他把我排挤出市局的项目,因此给了他10万元。”


■判决
呼某受贿916万获刑11年


现年55岁的呼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羁押,2015年1月5日被逮捕。


除收受朱某的50万元贿赂外,呼某还接受多家公司请托并收受贿赂。经法院查明,呼某于2003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某局原信息通讯处副处长、科技信息化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付某(另案处理)接受相关公司的请托,为相关公司承揽业务提供帮助。


为此,呼某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与的贿赂款共计9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呼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5年12月23日,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呼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曹某受贿126万获刑3年半


现年57岁的曹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经朝阳法院查明,自2007年到2010年间,在多个项目招标过程中,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企业中标,并收受企业给与的贿赂共计1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以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曹某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调查时,主动交代受贿的事实,系自首,其亲属退缴了违法所得,故对其从轻处罚。2016年7月8日,朝阳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周某受贿28万获刑3年


现年53岁的周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羁押,2015年1月5日被逮捕。


经朝阳法院查明,自2007年到2014年间,在多个项目招标过程中,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企业中标,并收受企业给与的贿赂共计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以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周某在办案单位找其谈话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坦白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其亲属退缴违法所得,故对其从轻处罚。2016年7月14日,朝阳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http://www.ggcg.tv/show-144-8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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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10:27:39 |显示全部楼层
招投标是腐败的温床!平日里那家代理公司不是如此之运行呢!只不过是没有抓住,民不举官不究。这个只不过是数目有些大了。但也不算是大吧,应该处于低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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