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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管局出台《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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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5 21:55:46 |显示全部楼层
合肥公管局出台《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16-09-05 14:28:37   浏览:13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企业行为,优化交易环境,市公管局以诚信体系建设为突破口,近日出台了新修订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对交易竞争主体违反交易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细化,有效的维护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办法》明确各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以他人名义投标、干扰他人投标及开评标活动、不履行合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和投诉等12种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处以记5—20分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结果采取一定形式予以曝光,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运用到交易过程中。新修订的《办法》,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违法违规情形处罚标准,将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作出从严规定,提高记分分值,加重处罚,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http://www.ggcg.tv/show-144-7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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