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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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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14:24: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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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建管〔2016〕86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大信用评价应用力度,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下简称“监理招投标”)试点应用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市工商注册及外省市进沪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沪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并取得有效年度内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以下简称信用报告)。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监理公开招标中,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提供信用报告概要页。设置合格信用等级的,不得低于B级,高于A级。
  在监理评标中,单独设置“信用标”,“信用标”分值应当占评标总分的20%,即100分制中信用标分值为20分。投标人信用等级按如下比例折算成“信用标”得分:
  “AAA级”对应20分,“AA级”对应18分,“A级”对应16分,“B级”对应14分,“C级”对应12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信用标”得分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折算。
  工程监理实行邀请招标的,可参照使用。
  三、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在监理招投标中加强信用标管理,在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等环节中加强核查,指导招标人和投标人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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