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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资产转让、租赁的交易场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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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1:54:41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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