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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关于原件备查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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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09:53:12 |显示全部楼层
1、原件备查,如何理解?原件开标时是否需要携带?
建议:原件备查,法律没有禁止。原件不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只是一种辅助证据,当合同模糊不清楚,或者专家对有效性有怀疑时,提供的一种辅助证据。开标时可以要求携带,因为你是资格预审,不能保证预审之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说一个极端的例子,6月1号资格预审,某家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6月5号过期,预审时显然合格,但是如果开标在6月25号,并不能保证这家及时延续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可能出现审查之后合格投标人变成不合格的情况。另外你也说了,打分要求比预审高,要求提供原件也可以快速解决评审过程的争议。

2、原件备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果怀疑投标申请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不加原件备查这四个字,是否有合法的手段保证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
建议:原件备查本身我个人理解不违法,普遍使用。至少没有看到哪个法律禁止核查原件。但是你说不提供原件就无效标处理什么的,这个要慎重,原件不是投标文件一部分,不提供就无效标,不妥。现阶段评审委员会很难用肉眼分辨是不是假货,最好的处理办法除了原件核查,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查询网站,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查询的网址。另外就是事后监督,中标公示后,由各方共同监督公示的业绩是否有假,有假自然有人提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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