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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关于原件备查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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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16:09:30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目前我们代理的一个服务项目,已经经过资格预审确定7家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时已经进行原件核查。现在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是否添加“原件备查”这几个字有疑惑。注: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的评分要求比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更高。
1、原件备查,如何理解?原件开标时是否需要携带?
2、原件备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果怀疑投标申请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不加原件备查这四个字,是否有合法的手段保证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注:定标原则已经加入这句话“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真诚向各位请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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