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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1号令里面的一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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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09:54:23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1号令中对投标人的处罚如下:
 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三)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  
  (四)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根据这个办法,制造商更换一个代理商再次投标就可以绕开这个处罚。那这个处罚的严重性就大打折扣了,请教有无更好的办法让制造商限制投标人的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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