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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大家学之五(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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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05:31: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大家学之五(终结)



三、特殊分则

索引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分则
  (二)企业集中采购分则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分则

  【适用范围:本分则适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招标,属于工程服务招标中的特殊类型。】

索引
  2 术语和定义
   2.1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5 拟订招标方案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1 协助签订合同
  附件A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附件B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附件C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分则

2 术语和定义
  新增第2.18款:

2.1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新增第5.3.3项:
  5.3.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从招标人处获取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并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方案中载明的特许经营者选择方式。
  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特许经营者选择工作。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中载明选择招标方式作为特许经营者采购方式且该实施方案已经过审定;
  (2)招标人为项目实施机构,且项目实施机构已被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
  (3)政府补贴资金来源已落实(如有);
  (4)有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5.5 拟订招标方案
  5.5.4 除本规范《通则》第5.5.4项所列因素之外,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项目,在编制招标方案时,特许经营期限、项目的运作方式和招标范围、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关键内容应当与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或者在项目实施方案基础上细化、补充。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3项替换为: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A。

  新增第6.1.7项:
  6.1.7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资格条件作出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将项目设计和施工任务作为项目交易条件之一纳入招标范围的,不宜将具备设计和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可以参与投标的必要资格条件,对于不具备设计和施工资格能力且依法中标的投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由特许经营者或者其成立的项目公司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设计和施工任务进行招标。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2项替换为: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3项替换为: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C。
  7.1.4 除本规范《通则》第7.1.4项所列因素之外,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是否要求特许经营者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招标人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无须成立项目公司的,招标人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招标文件应当合理分配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可能承担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经营权内容、特许经营期限、政府的承诺和保障等相关交易条件予以说明。特许经营权内容、特许经营期限、政府的承诺和保障等相关交易条件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
  (3)招标文件宜允许投标人在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之后,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对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建议并阐述理由。上述建议和理由应当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利于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等,是合同谈判的依据,但并不意味着招标人必须接受上述建议。

  《通则》第7.1.8项替换为:
  7.1.8 对于招标人无法精确拟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核心需求目标、交易边界条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成果标准和项目建设技术经济标准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编制和发出《征询特许经营项目商务技术方案建议文件》,向潜在投标人征询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需求目标、交易边界条件、产品或者服务成果标准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等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商务技术方案建议书编制特许经营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商务技术方案建议书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包括最终项目实施计划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1 协助签订合同
  新增第9.1.5项:
  9.1.5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建议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名次序和评标结果公示结果,依次与中标候选人就初步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细节进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并签署谈判备忘录,合同确认谈判不得涉及中标合同中不可谈判变更的实质核心条款,已确认终止谈判或者拒绝接受中标的候选人不得第二次启动谈判。


附件A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具体内容详见本分则附件B。

  2 申请人须知
  明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工期目标,竣工验收目标,服务质量目标等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组成及其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编制、装订、签字、递交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等事项。

  3 资格审查办法
  明确资格审查方法,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果等事项。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包括资格预审申请函、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以及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和相关编写要求等。

  5 项目基础资料
  包括政府对招标人(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附件B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号、项目实施机构的名称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项目投资估算、项目的运作方式和招标范围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包括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等;
  (4)资格预审方法。明确资格预审方法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明确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7)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8)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2 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号、项目实施机构的名称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项目投资估算、项目的运作方式和招标范围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招标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3 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
  (2)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4)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4 采用邀请招标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号、项目实施机构的名称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项目投资估算、项目的运作方式和招标范围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6)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附件C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具体内容详见本分则附件B。

  2 投标人须知
  重点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由正文及其前附表两部分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投资金额估算价,项目资本金的最低要求,政府是否提供部分补贴,招标范围、操作模式、特许经营期,绩效目标要求,投标人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和其他要求等,政府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签订初步协议时间,组建项目公司期限,项目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项目公司实收资本达到项目资本金的全额的时间,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时间,建设期以及运营期履约担保等。
  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特许经营期、质量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3 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般包括评标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相关编制要求如下:
  (1)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要求选择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报价、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根据投标报价(需要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或者特许经营者承诺的合理投资回报率等)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4 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
  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适用的标准文件或者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本章节相关内容。
  初步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2)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要求;
  (3)违约责任;
  (4)免责事由;
  (5)争议解决方式;
  (6)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内容;
  (2)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3)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4)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5)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6)监测评估;
  (7)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8)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9)履约担保;
  (10)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11)政府承诺和保障;
  (12)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3)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以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14)变更、提前终止以及补偿;
  (15)违约责任;
  (16)争议解决方式;
  (17)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的编制需关注以下因素:
  (1)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以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
  (2)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者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者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3)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5 投标文件格式
  应当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以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材料等。本章节内容应当与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和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
  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提交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公司组建方案、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项目移交方案等。

  6 其他资料
  包括政府对招标人(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企业集中采购分则

  【适用范围:本分则适用于采用企业集中采购模式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索引
  1 总则
   1.5 企业内部监督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18 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模式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5 拟订招标方案
   5.6 协助集中采购需求的整理和审查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7.3 发售招标文件
   7.4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1 组织开标
   8.2 组织评标
   8.5 发出中标结果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9.7 合同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二)企业集中采购分则

1 总则
  新增第1.5款:

1.5 企业内部监督
  对于企业集团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企业内部监督,并配合监督机构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新增第2.1.7项:
  2.1.7 项目单位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采购申请,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增第2.18款:

2.18 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模式
  2.18.1 企业集中采购目录
  实行集中采购的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纳入本企业集团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范围的具体名称清单。
  2.18.2 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模式
  2.18.2.1 批次集中招标采购
  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之一。将某个或者多个项目的同类或者多类标的物,按批次打捆实施招标采购,每个批次下可以划分多个标段/标包,每个标段/标包应当确定唯一的中标人。
  2.18.2.2 集中资格预审招标采购
  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之一。不针对项目,而是针对重复采购的特定标的物,将多次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一次性完成,形成有明确有效期的合格申请人名单,有效期内每次招标时,向名单内所有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2.18.2.3 协议集中招标采购
  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之一。对于通用性强、一定时期内采购频次高的标的物,招标人集合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按照确定供应商、确定份额、确定单价的方式进行招标,形成某一特定份额的唯一中标人。协议集中采购应当明确每一标段/标包的份额分配比例,合理预估采购数量,并宜明确设定采购数量上限或者上限比例。
  2.18.3 企业采购标准
  企业集团组织集中采购发布的适用于企业集团内所有项目单位的统一的技术标准。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新增第5.1.5项、第5.1.6项:
  5.1.5 集中采购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可以按一定期限委托招标代理工作,合同中可以不明确每个具体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方式、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情况等内容,具体内容可以在集中采购招标项目启动时以书面通知形式明确。根据集中采购工作开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承担招标代理工作之外的委托内容,但需明确工作内容、目标和报酬,并清楚界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的责任。
  5.1.6 在集中采购招标项目启动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至少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招标方式、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情况等内容,其形式可以针对某一个具体项目,也可以是集中采购招标人排定的阶段性招标计划安排。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通则》第5.2.2项、第5.2.3项替换为:
  5.2.2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实行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下的项目经理或者招标项目团队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理或者招标项目团队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招标项目组开展招标代理服务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招标代理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2.3 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招标项目团队应当包含取得招标师证书并依法注册在该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经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和职责分工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和从业经验。

  《通则》第5.2.7项替换为:
  5.2.7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师应当协助招标人形成相关成果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师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本人招标师职业印章或者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5.5 拟订招标方案
  《通则》第5.5.3项替换为:
  5.5.3 招标方案应当依据采购标的物的特征编写,合理确定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和合同条款等内容。招标方案至少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和标段/标包划分、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编制重点事项等内容。如果在评标环节应用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标方案中明确具体的应用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新增第5.5.6项、第5.5.7项:
  5.5.6 招标代理机构在协助编制招标方案的过程中,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需要,采用批次集中招标采购的,为追求规模效益,招标方案中可以将多个项目的同类标的物打捆划分为一个标段/标包。采用集中资格预审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方案中应当确定标的物界限范围、合格申请人名单的有效期,并明确有效期内每次对该标的物进行招标时向所有合格申请人发出投标邀约。采用协议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份额分配、评标方法、定标原则以及淘汰率、调价机制等内容。
  5.5.7 在长期组织规律性集中采购过程中,对于招标方案中已经形成招标人采购管理办法的内容,可以不在具体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中重复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整理本次项目招标方案和过去集中采购规律性内容的差异。

  新增第5.6款:

5.6 协助集中采购需求的整理和审查
  5.6.1 集中采购开展需求计划收集和整理时,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协助招标人收集各项目单位的采购需求,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的需求计划范围,协助组织审查需求计划,对不符合集中采购要求的需求计划,按照审查意见,经招标人确认,由项目单位作出修改。
  5.6.2 对于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实行电子化管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宜熟悉招标人的物料主数据、物料编码体系、需求计划申报流程和相关电子系统操作要求。
  5.6.3 招标人要求对集中采购需求计划进行集中审查整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协助招标人做好会议组织工作。需求计划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合规性、需求计划的准确性、物料名称、描述、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交货地点、估算价格、计划交货时间、技术规范与物资计划一致性、准确性等。
  5.6.4 对于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进行集中采购需求计划整理和审查的,应当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2项替换为:
  6.1.2 按照集中采购的特点,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招标人总结以往集中采购的规律内容,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范本模板。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尚未颁行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集中采购文件范本以及采购标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编写体例上应当参照已颁行的类似标准文本。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3.1项替换为:
  6.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予以发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师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本人招标师职业印章或者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通则》第6.4.2项替换为:
  6.4.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师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本人招标师职业印章或者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2项替换为:
  7.1.2 按照集中采购的特点,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招标人总结以往集中采购的规律内容,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范本模板。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尚未颁行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集中采购文件范本、采购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编制招标文件,在编写体例上应当参照已颁行的类似标准文本。

7.3 发售招标文件
  《通则》第7.3.1项替换为:
  7.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予以发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师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本人招标师职业印章或者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7.4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新增第7.4.7项:
  7.4.7 集中采购中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现场踏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分别明确各工程建设项目踏勘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相关信息。一个集中采购招标项目中,同时开展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踏勘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项目单位具体组织踏勘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参加现场踏勘。《通则》中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职责要求由项目单位承担。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通则》第7.6.3项替换为:
  7.6.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师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本人招标师职业印章或者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新增第7.7.4项:
  7.7.4 集中采购中,对于在一段时间内需要多次参与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为节约投标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避免多次办理递交投标保证金,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由投标人预缴合理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投标行为。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1 组织开标
  新增第8.1.8项:
  8.1.8 招标代理机构可邀请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到场监督,也可邀请公证机构人员到场进行公证。对于企业集团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接受企业内部监督人员对开标仪式进行现场监督。

8.2 组织评标
  新增第8.2.15项、第8.2.16项:
  8.2.15 集中采购分为多组专家同时开展评标工作时,招标代理机构协助专家确认分组情况。
  8.2.16 对于企业集团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接受企业内部监督人员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8.5 发出中标结果
  《通则》第8.5.1项、第8.5.3项替换为:
  8.5.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师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本人招标师职业印章或者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8.5.3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师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本人招标师职业印章或者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中标公告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媒介上予以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通则》第9.4.2项替换为:
  9.4.2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负责收集保存的部分文件资料的原件整理成册后移交给招标人或者项目单位,并与招标人或者项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招标过程中将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分阶段移交给招标人或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需移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详见本规范附录C。
  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形成的档案,归招标人所有。未经招标人允许,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档案资料中的内容,不得随意使用档案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9.7 合同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新增第9.7.3项至第9.7.9项:
  9.7.3 根据企业集团实行集中采购的特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对全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可以提供协助和增值服务。这些增值服务不是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提供的服务内容。如果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可以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具体的内容和费用标准。
  9.7.4 协助集中采购计划管理。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集中采购计划管理中为招标人提供协助。企业集团开展的集中采购计划管理,主要包括需求计划、采购计划、采购资金计划和计划考评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招标人在计划管理中执行统一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加强计划准确性和及时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整理年度物资需求计划,对编制年度采购目录提供咨询建议。年度物资需求计划是开展集中采购的企业集团根据年度综合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结合历年物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编制形成的需求计划,是制定年度采购策略,确定采购模式、采购批次和采购方式的主要依据。
  9.7.5 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为招标人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评标支持以及异议处理等过程中,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内部法律咨询服务应当有专门的流程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提供或者聘请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7.6 协助进行供应商关系管理。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供应商关系管理中为招标人提供协助。实行集中采购并开展了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的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供应商关系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供应商绩效评价、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供应商分类分级管理、供应商服务等内容。
  9.7.7 协助集中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业务运维。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对于已经建设了集中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其开展业务运维工作。工作内容包括采购标准结构化模板编制,系统工作模板的日常配置、新增功能需求的分析整理等工作。
  9.7.8 协助维护标准化体系。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对于已经建设了标准化体系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其开展标准化体系的维护工作。标准化体系通常可以由采购标准和主数据构成。采购标准编制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企业技术标准、企业发展规划,参考专业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开展集中采购的企业集团各单位标准化建设成果与实践经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招标人开展采购标准修订和推广应用、主数据的新增修订和运维等工作。
  9.7.9 提供数据统计和采购策略分析支撑。采购策略是为实现开展集中采购的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目标、提高采购效益、保障物资供应而制定的采购方针政策,包括采购目录、采购安排、采购方式、采购结果的执行方式等内容。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为招标人提供数据统计和采购策略分析支撑等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数据分析支撑前,应当熟悉招标人所采购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了解采购策略的制定背景和目标,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数据统计分析,为招标人完善改进采购策略提供数据支撑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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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15:50: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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