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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专家邵道生: 怎样监督 一把手 (转贴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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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1:07:08 |只看该作者
第8章 加强舆论监督

  在我国,舆论监督历来是个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点,尤其是对“第一把手”的舆论监督,更是如此,一般来说只是在“第一把手”出问題、甚至出大问題后才想起舆论监督,民间流传的”这句话绝非是无中生有的杜撰。

  (一)其实,加强舆论监督是我们“老祖宗”提倡的。

  我们对舆论监督是很不习惯的,其实,加强舆论监督恰恰是我们“老祖宗”赞赏、提倡的。

  马克思早就指出:舆论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力量”,还说报刊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75页)。恩格斯1849年在为《新莱茵报》辩护时指出,报刊的“首要职责——保护公民不受官员逞凶肆虐之害”。

  马恩关于报刊的使命、义务、职责曾有十分明白的论断。1848年7月5日,《新莱茵报》发表《逮捕》一文,揭露了宪兵和科伦检察机关的非法行为,为此马克思、恩格斯等人遭到控告。马克思在陪审法庭上发表演说,为自己及伙伴辩护。他义正辞严地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无处不在的喉舌。首先,报刊的义务正是在于为它周围左近的被压迫者辩护。”恩格斯说:如果报刊只能报道已经公开的事情,那“就是说,只有当揭露已经失去意义的时候,才能进行揭露。”马克思也说:“只允许根据官方文件或者已经做出的法庭赖进行揭露。如果是这样,那何必要报刊放马后炮,在已经宣判之后来揭露呢?”即使是这个资产阶级的法庭也不能不承认马克思所持的原则是正确的,法庭最后宣判所有被告无罪。在另一个场合,马克思说:“在我看来是报刊的首要职责,即揭发招摇撞骗的职责。”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明确要求报纸刊物“把那些顽固地保持‘资本主义传统’,即无政府状态、好逸恶劳、无秩序、投机活动的公社登上‘黑榜’”(《列宁选集》第3版第3卷第493页)。

  其实,就舆论监督而言,《宪法》第41条和27条就作了明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做出的法庭赖进行揭露。”十三大报告指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十四大报告指出,要“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上述我们的“老袓宗”和历届党代会的报告究竟说明了什么?它至少说明以下几点:(1)就舆论监督而言,这是健康社会发展之必需,社会需要它,老百姓需要它;(2)舆论监督是社会必需执行的一种权利、义务,执行是对的,不执行是错的;(3)社会执行者并不是很喜欢舆论监督这个东西,经常会情不自禁以权力来压制舆论监督;(4)在我国舆论监督法律是有法律保障的,缺的只是和操作层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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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1:08:28 |只看该作者
(二)加强舆论监督是权力腐败者最怕的。

  权力腐败者最怕的是什么?大概有两个。第一个是怕党纪和法纪的制裁。对腐败者,上级动真格的了,法律也不是“吃素”的了,于是,位置没有了,官被拿掉了,好不容易到手的党票也没了,还得去坐上几年大牢,弄得不好还要掉脑袋,原先这些贪污腐败者“追求”的是什么?不就是一个票子、位子、房子、车子、女子、面子嘛,而如今呢?什么都没了,怕不怕?当然要怕的。第二个是怕舆论的监督,怕舆论的力量。在我国,尽管还没有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功能,但是,腐败分子对新闻曝光、新闻监督还是很惧怕的。因为他们懂得,若是将那些丑事、肮脏的事、难言之隐的事、见不得人的腐败事,统统在报纸、杂志、电视上端将出来,若是在那些影响大、发行面广的舆论媒介上端将出来,那就更厉害,知道的人越多,所产生的压力就越大,就越没有好果子吃。想一想,本来是一副正人君子、道貌岸然的样子,一下变得奇丑无比,其恶无比,怎能不怕!而且舆论曝光之后,一定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肯定要追查,那时候再去“堵漏”、“说情”,恐怕就来不及了。还有一点,上级在暗暗追查时,说情之人还是大有人在的,然而一曝光之后,那些说情的人、走关系的人也得暗暗地掂量一番,再去说情值不值?弄得不好,将自己也搭上去,就不划算了。所以,权力腐败者是很怕舆论曝光的。

  权力腐败者对诸如上级领导的打招呼、批评或内部通报批评等等,不能说一点都不怕,然而其作用很有限。为什么?原因大致如下:一是范围小,知道的人少,所受到的压力自然就小;二是若是属于“自己人”犯了忌,有的有权人可以动员权力的力量将这些消息统统封锁起来,甚至还给它戴上一顶“党的纪律,内外有别”的帽子,这样一来,其他人想干预都不能了,丑行自然就得不到暴露,也就能安然地“度关”;三是可用装糊涂(假装自己犯了官僚主义,不知情)进行保护,而那些被批评的人也可以因为自己不被直接点名而假装糊涂;四是可以动员一切关系去说情、去通融,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五是最最重要的,这些“打招呼”之类的措施,一点都不会伤及权力腐败者的“皮肉”和“筋骨”,他还能继续用权力去贪……总之,这样一来,权力腐败者自然就不怕这些内部之类打招呼的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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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1:10:04 |只看该作者
(三)对舆论监督,腐败者也有“两只手”

  正因为舆论监督有如此巨大的力量,所以凡权力腐败者都很会“两只手”:“一只手”注意舆论的力量,利用舆论来为自己涂脂抹粉,捞取政治资本,他们很注意舆论的动向,从中窥测方向,即使在自己处于灭顶之灾时,还要用反舆论作垂死挣扎。“另一只手”则是对舆论批评、揭露采取压制、封杀的态度。

  封杀舆论──“新闻封杀”和“权力封杀”,这是权力腐败者最厉害的一招。为什么能进行“舆论封杀”?就是因为我们的一些“主流舆论工具”是属于地方权力部门的“机关报”。“管”起来就“特别方便”,稍不听话就可以让他们“下岗”,一些地方的领导总是以保持稳定等种种理由,限制党报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于是,在舆论监督方面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本地区、本领域的腐败问题(批评性报道)往往多刊载于其它地区、其它部门的传媒工具之手。譬如,最早“披露”被称为广西第一贪的李乘龙、以及何建林在广西合浦大建腐败一条街的“故事”,是京城的记者,而不是广西记者首先“披露”的。几年之前被全国大小媒介“炒”得热火朝天的徐州袁成兰的杂文官司,偏偏在发生地徐州无人敢于关注。为何?不是当地的记者嗅觉不灵,也不是他们没有披露丑事的胆量,实是当地舆论主管部门进行了强有力“干预”,“近水楼台”也就不能“先得月”了。其实,只要你能仔细地观察现实生活,你就不难发现在“舆论曝光”方面,一些地区是在遵循“三不原则”:即“曝远不曝近”(外地的曝,本地的不曝)、“曝小不曝大”(小民小官的曝,大民大官的不曝)和“曝轻不曝重”(无关痛痒的曝,会引起社会公愤的不曝)。

  再譬如,1999年1月4日晚6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造成40人遇难死亡,包括18名年轻武警战士,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事故发生后当地的权力者(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和副书记林世元)制订了以下的所谓“四不淮”。“一、不淮参加围观,对闹事的死者家属,通过亲朋好友,做好疏导工作。不准议论彩虹桥之事。不准误传彩虹桥坍塌原因,现在报纸搞误导。不准谈这个人有问题,那个人有问题。”

  盛晟先生在中国青年报写了一篇题为“对付舆论的五字诀”
的文章,归纳得很有趣,也很有代表性,现摘录如下

  “一曰‘压’。就是利用权力对舆论监督进行压制。如当地出了问题,有关领导或是为了维护本地的形象,或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或担心损了‘政绩’丢了乌纱,或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指示”本地新闻单位“不得报道”。河南省泌阳县电台记者魏家强就因为在市报上发表了一篇关于该县交通事故的消息而被辞退。该县的一位县委副书记多次公开宣称:‘谁写批评报道,我就和谁过不去。’(据《新闻出版报》)但,‘压’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因为它对外地和上级新闻单位无能为力。

  二曰‘疏’。就是‘疏通关节’,让批评报道胎死腹中。据报道,不断有疏通说情的人前往中央电视台,向‘焦点访谈’公关。他们一方面去直接‘谈判’,一方面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关系,打电话递条子。据透露,‘焦点访谈’播出的报道中不少都被‘公关’过。

  三曰‘堵’。就是对舆论监督进行‘堵截’。这方面的‘经验’最为丰富多彩,如去年7月,河南省中牟县工商局局长在党委会上对物价局长大打出手,河南电视台‘中原焦点’对此事作了报道,但当该节目刚要播出时,中牟县境内却没有了河南电视台的信号,于是,舆论监督被‘堵’在了本县之外(《大河报》)。再如去年《南方周末》报曾对长沙星沙镇的非法传销作了报道,但当登有该报道的《南方周末》一到长沙,就被人抢先‘收购’一空。

  四曰‘拖’。就是对新闻睁开曝光的事件采取‘拖延’战术。先表态‘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然后,‘认真地’、‘细致地’、‘慢慢地’‘调查’,自然是拖的时间越长越好,拖得舆论失去了热情,拖得焦点发生了转移,拖得人们淡忘了此事,然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是不了了之。如去年11月,《河南日报》记者高勇被南阳某区法院的法官私自非法传讯,至今已两个多月了,南阳市法院还在查对笔迹(据(大河报》)。

  五曰‘诳’。就是拿舆论开涮。表面上给舆论一个‘说法’,而实际上有名无实。还说中牟县工商局的群殴事件,新闻曝光后,该县曾作出‘处理’,撤销了一名副局长的职务。然而两三个月后,记者再去采访时却发现,那名被‘撒职’的副局长仍然在主持工作。据悉,此间他根本就没有离开过副局长岗位──原来,所谓‘处理决定’不过是应付一个舆论而已(据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能‘压’则压,压不了就‘疏’,疏不通就‘堵’,堵不住再‘拖’,拖不下去干脆‘诳’它一把。”

  总之,由于权力腐败者在舆论问题上的“这一手”,大大地降低了舆论监督的力量,经常是“见了兔子就开枪,见了老虎就投降”,“对下不对上”,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的社会没有很好地运用舆论监督的力量,对权力腐败的监督方面显示出不很有力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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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1:11:28 |只看该作者
(四)舆论监督要有“三个突破”

  当今社会舆论监督的模式还没有能跟上飞跃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之需要,社会还是习惯于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管理的模式去管理。这一“管理的模式”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要突破“指令式”的:即监督什么、怎样监督都是根据个别执政者的意志,统一布置、统一行动,一切的一切都是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二是要突破“运动式”的:即整个监督是一个中心接着一个中心,像搞运动似地;三是要突破“有限度地监督”:让你监督就监督,不让你监督就你就无法监督。这三个特点集中到一点:那就是鲜明地烙上了“人治”色彩。这种监督模式当然是很适合计划经济的集权体制,然而,当社会一走入市场经济之后,它的滞后性、不适应性就明显地显示出来了,最简单的一个道理是:有哪一个人能“圣明”能预见到整个社会发展的一切?!

  所以,要突破多年以来舆论导向问题上“报喜不报忧”的傾向。这是舆论界存在的一个根深蒂固的顽疾。不管什么时候,不管犯了多大的错误,也不管政绩糟到了什么程度,在舆论上反映出来的总是“形势一片大好”,成绩永远是主要的,缺点永远是次要的,两者之间的“比例”永远是“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谁若不是那样去做,就是“右倾”,就是立场问题,就是“导向问题”,僵化到令人可怕的程度。这样说有没有根据?有。譬如,“三年自然灾害”或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到了那样的程度,仍然是“形势大好”;再如,再去翻一翻在广东湛江案、福建远华案、辽宁慕马案揭示出来的该地新闻报纸,尽管腐败分子将当地搞得一团糟,然而报纸上有哪一天不是反映“莺歌燕舞”的?也许正是我们的社会有此顽疾,所以虚假浮夸风才得以蔓延开来。

  所以,要将媒体的监督权力真正还给媒体
。在一个盗贼、流氓、土匪经常出没、社会秩序很不安定,如果一个地方“父母官”将他的眼睛老是盯着老百姓:这个防范措施不能干,那个防卫举动太过火了,总是要千方百计地去限制老百姓与坏人斗争的积极性,那么,人们肯定要怀疑这个地方“父母官”的立场是不是有问题,屁股是不是坐对,而且可以肯定地说,这样做的结果是,那些盗贼、流氓和土匪很高兴。对媒体的监督,有些地方的“父母官”也犯了同样的病:不是将监督权完全交给媒体,而是这也不放心,那也不放心,总要设定条条框框加以限制,不仅如此,有的地方还要专门雇一批人,将眼睛死死地盯住“监督者”,更有意思的是还不许“监督者”犯错误,稍稍感到有点“不太对劲”,就来一个……的确,在我们队伍中还有很多人很是惧怕批评。对此,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不少精彩的话。他说:“一个共产党,一个国民党,这两个党比较起来,谁怕批评呢?国民党害怕批评。它禁止批评,结果没有挽救它们的失败。”他还说:“不论什么人,只要不是敌对分子,不是恶意攻击,允许大家讲话,讲错了也不要紧。各级领导人员,有责任听别人讲话。实行两条原则:(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二)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如果没有‘言者无罪’一条,并且是真的,不是假的,就不可能收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在我们有很多社会问题之所以积重难返,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出在当权者的“一味地粉饰太平”上,就是在于有权势的人听不进不同的意见。我们不能重蹈国民党失败的覆辙。事实上,任何“惧怕”的理由都站不住脚的。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我们实在找不出惧怕人们批评的理由:群众没有一些人想象的那样愚昧,提不同意见的人并不都是“不同政见者”,相反地,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是为了社会更好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治理腐败,腐败问题解决了社会就更加光明了,别有用心的“趁火打劫者”自有法律去惩罚,政策的掌握只有在反腐败斗争的深化中才会得到强化……

  所以,要提倡“兔子专吃窝边草”。
一个地方的舆论监督主要监督谁?我想,主要还是监督本地、本领域、本部门的权力者,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兔子”要吃“窝边草”。然而,现在与却出现了一些奇特的现象:本地的报纸杂志不是热衷于监督本地、本部门、本领域的权力部门,而是热衷于监督外地、外省、外部门、外领域部门的权力部门,而对本地、本部门、本领域的权力部门所出现的问题,或是装聋作哑,或是隔靴搔痒,有的甚至还要文过饰非、护短……为什么?并非是当地的媒体不想监督、不能监督、不会监督,实是不敢监督,实是顶头上司不让监督。谁如果违背了权力者的意志,触犯了“龙颜”,那么,媒体就会遭到彻底的封杀。在一些地区流行着“防火防盗防记者”这句箴言,将记者与火灾、盗贼同列,实是权力者的一大发明。在这些地区的“兔子”,想吃“窝边草”,简直是癞蛤蟆想吃天鹅肉,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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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1:12:22 |只看该作者
(五)加速舆论的法制化进程,制定“新闻法”,是加强舆论监督的最终途径

  舆论监督一直是我国社会控制、社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人们对它的评价是很低的。中国为什么会出现很多的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原因很复杂,但肯定有一点,那就是舆论监督太薄弱。

  为什么会出现舆论监督薄弱的问题呢?我想,就在于我们队伍中的一些人的思想总是摆脱不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那种对社会、对新闻舆论的领导管理模式,总喜欢“大一统”,喜欢“舆论一律”,喜欢“自上而下”,喜欢“运动式的领导方式”,喜欢“我指向那里,你们就运动到那里”,喜欢……由于这么多的“喜欢”,我们的社会管理、新闻舆论管理还到不了“法律制度水平”,总摆脱不了“人治”的色彩。

  中共十三大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等法律。”十四大报告中指出:“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的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为什么与舆论监督相关的新闻立法问题总提不到议事日程上来?恐怕与陈旧的迂腐的思想方法仍是根深蒂固的,很难一下子从我们的社会中消失掉。其实,就像张闻天在1959年庐山会议上所说的:“几句话讲的不对,就被扣上帽子,当成怀疑派、观潮派,还被拔白旗,有些虚夸的反而受奖励,被树为红旗。为什么这样呢?为什么不能听反面意见呢?刀把子、枪杆子,都在我们手里。怕什么呢?真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的人,一定能够听,也一定会听的。听反面意见,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一个重要条件。”[1]

  总之,舆论监督是不是到位了,是社会民主进程的一个重要指标。我曽说过这样的话: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是最好的反腐剂。为什么?很简单,社会民主了,报刊能发表批评了,谁都敢说了,领导干部难道就一点顾忌都没有?我就不信。关于民主,政治学家、哲学家将其说得玄而又玄,不过,从我这个社会学者看来,一点都不神秘,做到以下三个指标社会就民主了:一是普通老百姓、普通干部对领导干部说话、批评没有什么顾忌了;二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成为知识界的一种风气,权力不再担当“审判官”的角色;三是社会一发生什么重大问题媒体马上可以讨论了,社会氛围变得很宽松。我想,当社会达到上述三个指标时,包括高级领导干部的“第一把手”的腐败问题一定会大幅度减少。

  [1]《张闻天选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01页。

  《中国青年报》19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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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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