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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是为了配套服务的,但超过了10%,还能采用单一来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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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4:22:1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一笑而过2006 的帖子

一笑而过2006:能,主要适用财政部74号令了,并不只是10%限额内(俗称:跟标)适用,象设备、软件升级等情况也同样适用,请专家论证唯一性后,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到本级财政部门就能审批啦[s:125]  (2016-02-23 15:57) 
这是从满足第一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制定的规定,其实是一种“视同行为”,因为不可能有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只是因一些客观原因,如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在某一地方只能有一家供应商符合条件即视为“唯一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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