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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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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中设定入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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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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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5:06:50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评标方法的入围的问题

   我又(有)不同看法,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只规定了两个中标的条件,七部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本人已经离开一线多年,不知有多少“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存在,所以只能依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谈自己的看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规定了入围条件,即前者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后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所以我认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入围条件,就是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也可以理解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人。这样的入围条件对招标人是有利的,可以使得招标人选择能如期完成的质量合格的招标项目,并且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所以说法律法规未规定入围条件,因此就可以随意制定“入围条件”,并认为是“创新”的说法值得商榷!


    3.因此除“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入围条件外,其他条件都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所以大力老师提出的入围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1)全部入围,欠妥。应当是符合“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投标人全部入围;
    (2)按投标价格排序是可以,但是高于“成本”的“最低”,而被去掉,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但是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而被去掉,是违反《实施条例》的;
    (3)用基准值上下若干投标人入围,依据(2)理由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
    (4)合理低价原则为入围条件,也是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


    结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入围条件,就是:“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这个前提下,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谁是中标人!属于(2)、(3)和(4)的入围条件时,未入围的投标人,往往是有竞争力的投标人!对他们是不公正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14.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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