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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力

评标办法中设定入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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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发表于 2016-3-16 10:34:41 |显示全部楼层

回 soliton2005 的帖子

soliton2005:一入围就存在寻租的空间,因为以后项目仅给入围圈里的,所以这种就是应当集中资格预审,然后对预审合格的采用集中招标确定标的物。 (2016-03-15 11:03)
“一入围就存在寻租的空间,因为以后项目仅给入围圈里的,”  这个不是这么理解,主要是为了节约评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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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6-3-21 09:30:17 |显示全部楼层
入围模式  中资格全不合适怎么办?


建议  有替补,如果是最低价建立替补,


如果是 平均价建议  全评,替补可以如下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5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少于5家时全部进入评审范围)。如出现下列情形,按以下方式操作:①如有两名及以上投标人总得分相同的,则让利系数高者排前;


②如有两家及以上投标人总得分、让利系数均相同的,则招标人抽签确定排名的先后;


③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单位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予以否决,该投标单位不再进入后续商务标的评分程序。


④因资格审查未通过而使进入下一轮评审的投标人不足5家时,由其他投标人按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审查后,使进入后续评审的投标人满5家(不足5家时,通过资格审查的全部投标人进入下一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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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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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1:05:05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小城童话3 的帖子

小城童话3:入围模式  中资格全不合适怎么办?


建议  有替补,如果是最低价建立替补,

....... (2016-03-21 09:30)
为什么要选择5家,而不是6家、4家、或3家,能够说明理由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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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发表于 2016-3-30 17:14:26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讨论事项:
一、以入围为前提的评标办法是不是合法?
个人以为,没有法律依据,是为了不普遍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同时解决投标单位过多的“委曲求全”做法,合理不合法!
二、评标阶段,入围以何种方式对招标人最有利?
这要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配合的紧密程度了!
....... (2016-01-24 10:12)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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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发表于 2016-4-20 11:18:25 |显示全部楼层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首先他们的出发点是规范市场,而不是对招标人或投标人何方有利;其次《通知》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导性文件,且《通知》本身保留了“(1)全部入围”,而不是强制性实施某几种入围方式。
2、但是第(2)、(3)条,当投标人多于一定家数时,应当去n个极值,可以有效增加围标、串标成本。
3、没有入围的单位做投标文件显得有点没必要,还不环保;如果借鉴资格预审通过(入围)的再做投标文件,周期太长,缩短周期又与大法违背。

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如果报价这么重要,决定了入不入围,那围标、串标似乎变得必要了。

总体意见:综上,尤其是第3点,个人愚见入围方式可以作为一种探索,然而并没有什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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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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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0 11:39:3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东木 的帖子

东木: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首先他们的出发点是规范市场,而不是对招标人或投标人何方有利;其次《通知》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导性文件,且《通知》本身保留了“(1)全部入围”,而不是强制性实施某几种入围方式。
2、但是第(2)、(3)条,当投标人 .. (2016-04-20 11:18)
我也支持您的这种说法。利弊总是混杂在一起,很难有统一的、准确的做法。


建议先采取在小范围的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推广,并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是否采取入围的方式进行比选,上海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主管部门,不是主办单位,强制性要求招标人采取入围方式进行评标就有越权的嫌疑,他把评标的规定这么具体,甚至是最低价的投标人连入围的机会都没有,不应该提倡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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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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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0 11:55:51 |显示全部楼层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一入围就存在寻租的空间,因为以后项目仅给入围圈里的,”  这个不是这么理解,主要是为了节约评标资源
(2016-03-16 10:34)
主要解决目前投标人众多,动不动就是五六十家,一天评不完,评标地方有没有住宿条件,保密工作没法做,所以必须在一天内完成评标,入围就自然而然的理所当然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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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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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4:58:33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文件有意思的是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信息模型试点项目业绩的,该投标人的技术标方可评优。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评标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规则制定和监督执行,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好笑的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07年九部委56号令,2013年2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12号令,2013年九部委23号令修改)等都详细规定了评标办法。权重也好,分值也好,都是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遵守法规强制性规定下自主编制。

法律、法规都说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还弄个文件出来,搞个自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真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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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发表于 2016-5-17 19:23:54 |显示全部楼层
入围招标,从国家或部委层面的法律法规方面来说,好像还没明确的说法。各地应该是都在摸索。以此看,国家应该尽快做出相应规定。
入围项目的招标文件里的关键应该在:1、入几家?2、如何评分,评分标准是什么?
入几家?我经历过的,最多进8家,最少1家。问原因,领导定的。让我很是无语。但这是使用方的需求,没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只能接受。不管入围几家,评分标准的设置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和其他采购方式应该是一样的。
个人觉得对评委应该是没有明显的好处。但对于采购方,就像有些同学说的,确实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关键在于,中标后,如何选定具体谁来干。如果没有个标准,权力寻租可以说肯定存在。
入围招标可以说是有存在的土壤,也有其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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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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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20:46:3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这份文件有意思的是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信息模型试点项目业绩的,该投标人的技术标方可评优。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评标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 .. (2016-05-17 14:58) 
在貌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出了管理部门力推的方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你不按照他力推的方法,是不行的!表面上可以只有选择,其实没有选择!!!!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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