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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16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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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6:15:33 |只看该作者
今天我们分享的是《2016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备考资料:公告公示的监督管理》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构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情节予以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及处分等。


    财政部作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同主体在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违规现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有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予以纠正和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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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5:24:57 |只看该作者
今天我们分享的是《2016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备考资料:评标专家库》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为了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评标专家库管理,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对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规范。组建全国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其目的在于打破地域、部门界限,为各领域、各行业特别是为政府投融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提供质量较高、数量充足、客观公正的评标专家资源,从源头上规范评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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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4:57:08 |只看该作者
今天我们分享的是《2016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备考资料: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招标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建立和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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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15:52:04 |只看该作者
招标师执业管理

  应由招标师加盖执业印章并签名的成果文件有:

  1)招标方案;

  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4)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

  5)开标记录;

  6)中标通知书。

  成果文件需要修改的,应由招标师本人对修改内容进行签名或盖章确认。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本人修改确认的,应当请其他招标师盖章并签名确认修改内容,并对修改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招标师可以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依法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参与谈判订立的合同签名见证。

  招标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应资质证书的;

  2)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办理暂缓或延续注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注册失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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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6:37:44 |只看该作者
社会监督及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常见的社会监督方式有社会公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


    (1)信息公开服务平台
   

   现行条块分割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制约影响了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共享机制的建立。由于市场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行政监督机构无法全面掌握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且传统的现场监督、书面报告审核等监督方式,无法有效约束招标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弄虚作假、捏造诬告等行为难以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迅速发展,招标投标行业已经广泛意识到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是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制定并于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各地推动建立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此打破行业和地方分割界限,推动市场信息一体化建设,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当事人、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各方提供市场信息集中公开、动态共享服务,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2)信息公开的环节和内容


    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环节一般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审查、信息传输发布等几.个环节。信息采集是指信息发布平台和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收集和交换相关信息。招标投标采集的信息应该通过判别、筛选、分类、排序、分析等流程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公开发布需要;同时,发布信息应当经过信息审查、网管等相关责任人员审查验证,确保公开信息的正确、规范、安全并与保密要求不发生冲突。为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机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对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应当及时规范交换和无偿提供动态公开共享服务;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招标投标公开发布的主要信息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可以公布的开标和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等信息;招标投标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能力、信用等市场公共信息。


    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


    (1)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要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监督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实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属于行政监督管理范围内,而应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凭借其行政权力违法进行干预(如:强令招标人将采购项目交给行政机关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自行做出违反本法的行政性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本地区、本系统的投标活动等),否则就是越权或滥用职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渎职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责任。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合理行政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  
   

    3)程序正当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无论是核准招标事项,还是受理投诉举报案件,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权力,同时也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所有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职权法定、合法行政。


    (3)行政监督的内容


   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方面。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审批权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限和责任。因此行政监督部门应全面理解、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严格区分行政监督权限,合理界定行政备案与行政审批的界限,控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不越权越位,消除权力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4)行政监督方式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通过核准招标方案和自行招标备案,受理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检查、稽查、审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即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网络技术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如商务部就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作为招标人、投标人、监管机构和评标专家之间联系的纽带,其代理行为的规范与否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监管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之一,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其应尽的义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虽然有些主管部门取消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批或认定,如商务部取消了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工信部取消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财政部取消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但国家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化的改革趋势必然导致招标代理市场竞争升级。如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规定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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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7:03: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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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的不同作用体现
  (1)作用的机理不同
   
    行政监督是政府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采用行政规则、指令、检查、处罚等
对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实施的外部强制性约束。行业自律是招标投标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自律组织构建的内部制衡机制中产生的自我行为约束。

    (2)作用的层面不同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监督着重宏观、整体层面,主要对市场主体共性和突出的行为实施约束。而行业自律是将政府宏观监督层面落实到企业,个人微观监督层面,针对所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具体职业行为产生监督约束。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统筹协调,依法维护行业整体和长远利益。

    (3)作用的形式不同
   
    行政监督主要采用立法、执法、违法惩戒的方式制约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而行业自律主要采用制度引导、培训教育、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纠正控制、违规惩戒等手段实施全过程、多环节、多方式的约束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4)作用的效果不同
   
   行政监督行为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威慑性,但面对宽泛、复杂、动态的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往往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强,时效性不够,行政监督执法的成本高、效率低。而行业自律可以充分借助社会监督的作用,尽早发现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市场和企业主体不同的实际情况以及违规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依据法律政策及时采取指导、协调、检查、纠正并制定相应行业规则等自律措施,帮助企业、个人及时反映和有效解决有关诉求及诱发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问题。但是,行业自律又必须以行政和司法监督为支撑。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必须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才能使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相得益彰,有效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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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4 17:01:03 |只看该作者
    司法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司法监督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通投标等触犯刑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2月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 22号),提出了统一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
   

   近几年,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统一整合,对于集中监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防范公共资源交易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和监督机制尚未规范建立,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中暴露了不少问题:不同地区、甚至同一辖区内各平台交易规则不统一,同一类资源的交易流程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地方保护行业分割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和行业违规设置审批或备案,阻碍或排斥外地外系统市场主体进场交易;交易平台服务定位不清晰.管办不分、监督管理不分,甚至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业务,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行为并违法收费;行政监管与市场操作边界不清晰,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严重制约、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开放和规范运行。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战略部署。国务院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政府推动建立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坚持市场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充分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及其大数据分析,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利用电子信息方式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并向事中和事后监督方式转变;加大交易信息集中公开力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动态、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服务,有效禁止违法干预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垄断、保护和腐败交易行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统一开放、透明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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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14:13:44 |只看该作者
市场及市场要素
     1)市场是指有形商品交换的场所或买卖有形商品的交换平台,是生产与流通、供给与需求之间经济关系的总和。市场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①生产资料购买、劳动力雇佣依赖于市场;②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依赖于市场需求;③商品销售依赖于市场等方面。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市场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一方面,商品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从有形实体发展到无形的信息、服务等内容;另一方面,交易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出现了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等形式,已不再是简单的面对面的商品实物交换。
        

    市场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有形市场,即传统观念上的市场概念,如服装交易市场、蔬菜市场等;另一种称为无形市场,即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交易市场。

        

   2)市场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客体、交易规则、交易条件和市场媒介等基本要素。市场主体,又称交易人,即买卖双方,指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如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等;市场客体,即交易对象,包括有形和无形商品(如技术、服务等)两类;市场交易规则指对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是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保障;市场交易条件指买卖双方一致达成交易条件,即协议,如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约定;市场媒介则指市场交易中起媒介作用的工具或机构,也称市场中介,既包括市场交易工具,如货币及其他形式的中介物,也包括市场中介组织及市场服务机构等。一般地,通过市场媒介,市场交换能够专业化和简单化,进而可以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节省交易费用。
   

    采购市场中,市场主体为采购人和供货商或制造商,市场客体为采购人所需要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市场运行机制,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具备一定的专业力量和实力,专门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采购代理行为是采购市场的一种媒介。


   
    友情提示:免费送《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教材活动截止下周一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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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5:14:30 |只看该作者
买方市场、卖方市场和均衡市场

    按照市场主体,即买卖双方力量对比可分为买方市场、卖方市场和均衡市场。

    买方市场,指短期内产品供过于求的市场状况,此时买方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充分比较和选择,价格被迫降低到平均成本之下,而卖方为减少过剩产品和库存,不得不接受较低价格进行抛售,以完成资金回笼。这种市场结构会直接导致卖方迎合买方需求,进而调整其生产组织及产品结构。

    卖方市场,指短期内产品短缺的市场状况。由于产品短缺,买方之间竞争程度加剧,卖方产品不愁卖不出去,直接导致价格高于其平均成本。卖方市场形成的原因是交易价格在一定的生产水平之下,进而形成市场价格与供求量之间不均衡,生产厂商减少生产或退出生产所致。

    均衡市场,指市场需求量与供给量大致平衡的状态,即购买者需购买的商品数量与供给者愿意售出的商品数量大体上相同。在这种市场状态下,市场上既没有商品短缺,也不存在生产商品过剩的局面,是一种最理想的市场状态,也是市场调节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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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7 16:49:31 |只看该作者
市场经济的概念和特点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产品销售等问题,都要依靠市场调节来解决。这里的市场调节,指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过程,配置资源和协调供求关系,是一种经济运行的调控方式和手段。市场的调节作用是客观的、自发的,不是个别部门或行业的资源配置,而是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jpg

    市场经济的概念和特点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体系集中体现为市场机制配置方式和基本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以市场机制调节为基础的微观经济体系;


    2、以宏观调控为手段的宏观经济体系;


    3、确保基本经济体系运行的市场体系和外在环境等,这三个方面共同决定特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形式、运行机理和发展方式。而市场经济体制使企业、市场和政府必要的宏观调控间彼此联系、相互制约,组成一个有序、有效运转的整体,这当中,政府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纲领,市场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纽带,而企业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自由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供求关系及其变化,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指引;市场是开放的,允许各种市场要素在不同市场之间自由转移,从而形成竞争,保证供求结构的协调;而决策是分散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决策,并承担决策的经济后果,这也是形成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和资源配置合理化的必要条件。


    概括起来,市场经济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名副其实的、拥有充分自主权的市场主体,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也就是说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决定生产经营项目、范围和方向。从市场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商品或要素,又通过市场销售其商品或要素,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实现商品或要素的价值。自主性的根本标志,是市场主体具有独立产权,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产权等。只有拥有独立产权,才能真正确立市场主体的法人实体地位或经济实体地位。


    2)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活动的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固有产物,表现为竞争压力和竞争动力的统一,促使各类市场主体认真研究市场情况,分析市场信息,了解市场需求,化解市场风险,适应市场需求及其变化。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活动的竞争性内涵丰富.既包括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有形实力的竞争,也包括组织结构、管理技术、知识产权、组织文化等软实力的竞争,是从产品研发到服务和消费领域的全过程竞争,从经营理念到制度文化的全方位竞争。


    3)市场关系的平等性。市场关系的平等性,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在身份上是平等的,没有等级、特权,即交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平等,表现为市场交换关系。交易行为的等价性,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交易双方或多方各自所得和所付在价值上大体相等,任何当事人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的财产、劳动成果,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品或要素获得的市场平等和价值实现的市场平等。同时,还要求为所有市场主体创造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创造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使市场机会均等。


    4)市场运行的法制性。法制性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法制性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活动正常秩序的法律体系,包括市场立法和执法两大方面,其核心是保证市场运行过程的公平交易秩序。市场经济要求多种市场活动行为有法可依,要求市场经济活动过程法制化、规则化、制度化,行政部门依法监督市场活动,规范市场参与者自觉遵法、守法。


    注:中国招投标协会出版的2016年最新招标采购工具用书《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已经发售,登录招标师在线官网图书购买页面即可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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