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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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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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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1:24:47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无论《招标投标法》或者是《实施条例》,都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是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因为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并进行评标。因此可以理解资格后审和评标是由招标人委托进行的,是依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后审。
  
       这里应说明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所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含义不是在购买招标文件(或所谓的“报名”)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是指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时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告知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合格,合格时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招标)。如果自行评估达不到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时,就不要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招标),以免造成浪费!


       结论:潜在投标人购买标书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是不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所列资格条件,是供潜在投标人自行评估和否合格,以及是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工作中审查的依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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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5-12-14 09:41:35 |显示全部楼层
再谈《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这种讨论十分重要,涉及许多方面。如谁是招标工作主体?谁是评审的主体?一直是一个讨论不清的问题。我认为招标阶段是项目法人授权招标人承担其任务,因此招标人是招标工作全权负责人。


如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作,这就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是代表招标人的。所以在招标工作具体实施上招标代理机构就是招标人!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决不能只进行程序工作,应具体组织招标的各项工作,特别是主持资格评审、开标、评标,审查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并呈报招标人审批,以及组织签订合同协议书等。所以那些“不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的做法是极其不对的!


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资格审查由招标人进行,但是,我认为资格预审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权评审委员会进行(在《实施条例》未颁布前还没有“评审委员会”一词)、资格后审也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所以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确定。所以审查资格条件的权利就是招标人,或者授权给招标代理机构。只有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文件规定对资格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报高,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无误,并呈报招标人,无异议后发出资格评审结果通知。如有异议经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改正后,再发评审结果(或评标结果公示)通知。


还应补充几个问题: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这里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向评标委员会施加种种压力,干预评标结果,有的甚至直接决定中标人,或者擅自否决、改变中标结果,严重侵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执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因此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是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应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这也是本人参与和编制《招标投标法》时专家座谈会上的体会。


  2.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程序,是确保招标质量和减少评审工作量的重要工作,所以绝不能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仅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简单表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样的粗况审查很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可能会形成这里通过资格审查,但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时资格不合格,或者相反,这都会给招标工作造成被动。如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不同时,不能以前者为准,必须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为准!


  3.本人一直认为业绩条件是十分重要的,它应重于资质条件。也就是说某企业资质条件很高,但是未做过相类似的招标项目。这样的企业能否确保按期提供合格的招标项目吗?如果我是招标人,心中是无底数的!相反某企业即使资质条件差一些,但是对招标项目实施有丰富经验,对这样的承包人是不应怀疑他的能力的,是完全可以如期提供一个合格的招标项目!因此不能仅依据购买文件时短时间核定其资质条件是否合格,这是不全面的。


  4.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资格审查问题。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分为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进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以及邀请招标(只进行资格后审)。前两种招标都应发布招标公告,所以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中都应有要求投标人的主要资格条件(但是只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要具体详细)。


  5.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投标资料的真实性的核实,不是由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承担,应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因此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拿到的所有评审(评标)资料,都是准确和经过核实的资料。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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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5:52:5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transformers701 的帖子

transformers701:唐老师提出:如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不同时,不能以前者为准,必须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为准!

个人认为有待商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必须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 .. (2016-01-20 14:11)
                再谈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回31楼。
  
      我在“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中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讨论中,本人不赞成在发布招标公告后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进行资格审查,应在资格预审阶段和初步评审阶段进行资格后审。因此招标公告中表明的投标人合格的资格条件是简要的,其目的是为潜在投标人事先自行评估自己是否合格,合格则购买文件,否则就不必购买以免浪费!因此本人提出是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为准评审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合格。也同意你的意见,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应该一致,如果不一致不能以招标公告为准。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只是是否购买文件之目的,不是依据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作为审查标准,并在这个价段进行资格审查。如果招标公告和文件中资格条件不一致时,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低了,不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而应是发出修改通知,按《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结论:核定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在资格预审阶段或者初步评审阶段的资格后审进行。并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为准进行评审。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20.

高注 :加重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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