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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争鸣:“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研讨会”全记录之一  之二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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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08:24:46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个理念能够成立的话,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果:如果招标投不能够保障质量,不能够促进所谓质量的提高,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为什么要求必须招投标?招投标范围的极度扩大也没有了意义。招标不能保障项目质量,那么强制招标的范围就可以大幅度缩小。


如果这个理念成立,《招投标法》的独立性和存在就没有必要、没有价值了。现在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存在着《政府采购法》之外的《招投标法》。
      
这个观点太惊人了,值得思考,此次讨论比较开放,各种思想碰撞。放入精华贴理论探讨栏目。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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