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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n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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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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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1#
发表于 2015-10-16 09:13:54 |只看该作者
然并卵![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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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2#
发表于 2015-10-16 09:24:32 |只看该作者
民告官,能赢吗?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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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3#
发表于 2015-10-16 10:02:51 |只看该作者
[s:125] 敬佩中海建的勇敢!相信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和我一样,只是敢怒不敢言;投标单位退取保证金还需提供施工合同副本原件才可以,否则不予退款。试问你一个中介平台有什么资格提出这样的要求,分明就是设置障碍,占用他人资金做非法勾当,你告诉我凭什么?对高建国一定要彻查 ;


欢迎民间女英雄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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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4#
发表于 2015-10-16 10:10:49 |只看该作者
非常赞同版主的一些看法,各地交易中心的陆续成立,代理机构感觉到了极大的压力,原来的盈利模式已经慢慢无法使用了,比如从诉状中可以看出的:进入评标现场引导专家评标、获取投标保证金利息、收取高昂标书费等等。这家代理机构想通过诉讼手段抓住救命稻草,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但是没有人可以与趋势做对,行业变革已经开始了,只有像版主所说的转型并为客户提供优秀的增值服务才是出路,要维持那种靠行业阴暗面盈利没法长久。在取消代理的资质限制后,大量低素质代理机构进入市场,甚至有的地方交易中心采用抽取代理机构的方式,恶性竞争使得代理服务费变的低到超乎想象。不改变就死,不是危言耸听。

附上版主的高论:

招标代理机构抓住机遇、顺势而上,充分利用人才、经验、设施、市场等优势,从基于电子招标投标的大数据分析、从精而专小而专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从程序向技术转型、从提供监管所需服务向市场所需服务方向转型,同样在今后的招标采购中介和咨询服务中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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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5#
发表于 2015-10-16 10:36:14 |只看该作者
还有高建国到底和成兴公司有什么猫腻,省交易局在2015年1月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成兴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供应商,那么之前是什么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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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86#
发表于 2015-10-16 10:42:13 |只看该作者

回 zt100 的帖子

zt100:楼主要是支持或者愿意首先自愿取消取消标书费的话,连投标人都会支持你了,你打赢的可能性就更高了。(2015-10-16 00:01)嬀/color]
楼主觉得网上发售电子标书,没有印刷邮寄之类的费用时,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是否合理,应该全面取消吧!投标企业应该支持全部取消标书费,纯粹的乱收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16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等2017年电子招标全国普及的时候,标书费自然会消失的。
招标文件的发售费用一直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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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87#
发表于 2015-10-16 10:56:56 |只看该作者

回 zt100 的帖子

zt100:非常赞同版主的一些看法,各地交易中心的陆续成立,代理机构感觉到了极大的压力,原来的盈利模式已经慢慢无法使用了,比如从诉状中可以看出的:进入评标现场引导专家评标、获取投标保证金利息、收取高昂标书费等等。这家代理机构想通过诉讼手段抓住救命稻草,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但 ..(2015-10-16 10:10)嬀/color]
以己之心度人之心,未尝不同,则道之不远于人者可见。故己之所不欲,则勿以施至于人

如何转型、改变市场会告诉我们怎么做,我们需要一个规范、规则通明、相对公平、政府没有过度行政干预的市场。否则,转型和改变就是刚出龙潭又入虎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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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88#
发表于 2015-10-16 11:31:36 |只看该作者

回 ansx 的帖子

ansx:以己之心度人之心,未尝不同,则道之不远于人者可见。故己之所不欲,则勿以施至于人

如何转型、改变市场会告诉我们怎么做,我们需要一个规范、规则通明、相对公平、政府没有过度行政干预的市场。否则,转型和改变就是刚出龙潭又入虎穴。

....... (2015-10-16 10:56)
支持!讲的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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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89#
发表于 2015-10-16 14:57:23 |只看该作者
依法治国不只体现在口号上,要体现在行动上;不只体现在政府机构的自我改善上,更需要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逼着他们改善。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这在国外很正常的事,在国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先驱们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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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90#
发表于 2015-10-16 15:13:40 |只看该作者
前面从程序上分析这个案子存在的问题,再说说实体上的问题。一是代理机构进评标现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评标是基本原则,监督机构让谁进入评标现场是从保证评标独立客观公正角度考虑,代理机构也是提供服务,你不进入评标现场不更好?你想进去,是想进去干什么?二是保证金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收保证金,但是最后要退本金还要退利息,你代理机构去争取收取权一是资格不够,二是没有实体权利损害,只是潜规则中没退利息,法律也不应保护。三是招标文件费用,按条例规定只收印刷费、邮寄费,网上下载不收费,事实上都收了约1000元每份,到法院就讲法律,真只准你收这两样费了,形成判例,到时整个行业恨死你。三是场地租赁费,别人当然要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还是要收回成本噻。建议楼主从我讲的这些入手考虑怎么应对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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