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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25492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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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请问一个项目(第二次)招标,购买文件为3家,但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仅收到2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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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09:55:42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嗯啊,您指出的7部委30号令确实明确了资格审查的两种方式,不过标法和条例中并未明确此说法。但是将30号令与标法、条例结合起来理解,我上面的表述确实有不妥和错误的地方,在这先向您表示歉意。
      .. (2015-05-28 16:56)
大哥 你是不是眼神不好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外一旦开始招标 无正当理由不可终止招标 哪个给你们所谓报名不足三家就重新招标的权利 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项目 才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公告作为要约邀请 已经明确了资格条件 潜在投标人有意参加 自行承担资质是否满足的风险和后果 只要他有意提出邀约 即可以购买招标文件 如果代理在所谓报名环节就根据招标公告要求的资质审查了一批 还要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干嘛 其次代理没有这个权利 所有的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都必须按规定 按程序 在特定的时间由特定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完成 代理机构的人员越俎代庖 违反法律法规既定程序 还振振有词 十分的不解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给予所谓报名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的权利
施工项目  一般不会存在开标时不足三家情况 投标单位不足三家 我觉得你们应该首先从标书内容合理性 资格条件 招标内容范围等实质性因素考虑 是不是设置了不合理门槛 评审由明显倾向性内容 而不是挑战法律法规 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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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5:23:45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大哥 你是不是眼神不好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外一旦开始招标 无正当理由不可终止招标 哪个给你们所谓报名不足三家就重新招 .. (2015-05-29 09:55)
        恩啊,先不说报名,难道没人购买招标文件,都不能重新发公告进行招标?非要等到开标才能认定招标失败吗?
       像您说的在报名环节就对投标人的各种资质、业绩、财务等进行审查,这肯定不行。如果仅仅是登记呢?进一步说在登记的过程中,发现这家企业不是合法的或者说这家企业的资质不符(比如要求一级,他是三级)。无论是潜在投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当是有能力满足项目需求的,当明确知道其不是潜在投标人,也不能事先对这一行为进行约定,防止发生吗?(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何资格预审由招标人定,代理如有授权可以代其审查)
       对于监督部门来说投标人风险自担、由评委会否决即可。但是像上述所说要求一级,三级的来投标招标人会怎么想?由此导致的成本上升(比如评委费看投标家数),风险增加(比如投标三家,其中一家是上述所说情况)都由招标代理来承担。
       上述所举例比较极端,但不意味着不会发生。向您所说的不足三家应该怎么办,都清楚。但市场不是这么规范,什么情况都会发生。
       目前,企业的信息从工商网站可以查询,资质信息部分地区也可以查询甚至包括奖惩信息。所以目前报名所需提供东西都在不断减少。(不能肯定所有地区都这样)
      总结到底,我主要就是想说明一是报名非法定环节并非一定违法,二是有些时候报名也是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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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7:07: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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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恩啊,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这样的 (2015-05-28 21:02)
所有的项目采取资格后审的都必须由评标委员会按既定规定进行
资格预审规定必须依法招标项目须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
但资格预审的程序是规定好的 无论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一般项目 对于资格预审的规定都是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者区别只不过是时间的规定上 违反法律由代理在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下 进行所谓报名审核 不是违法是什么 违反了关于审核的规定  如果是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可以由业主采取相应规定 但必须发布预审公告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审核标准 办法 由谁审查当在预审文件中载明 而不是到了现场 没有预审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代理讲了算 最后劝解下你们 工程这类项目 围标串标已经是常事 不够三家 这种情况你们真的应该好好反省反省 是不是倾向性太明显了 不合理地方太多 人为提高门槛 这些才是源头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但也不要太明显 另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发布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在推行电子招投标的大趋势(获取招标文件德单位名单保密)更不能擅自终止 现在还在手动现场发售招标文件 你们那太落伍了么 或者是利益使然 不愿意走
电子招投标? 我看后者更多一些
还有你那句什么叫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都必须满足资格条件 开玩笑么
招投标法对于投标人的定义是响应招标并参与了投标竞争
是否响应资格 由其自己承担 都满足资格还进行资格审查干嘛 不够资格的非要买标书 非要参加 那是人家的权利 这个真不是代理能够剥夺的 要约邀请和邀约 签订合同的基础就是双方意思真实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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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4:07:57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所有的项目采取资格后审的都必须由评标委员会按既定规定进行
资格预审规定必须依法招标项目须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
但资格预审的程序是规定好的 无论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一般项目 对于资格预审的规定都是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者区别只不过是时间的规定上 违反法律由代理在未 .. (2015-05-29 17:07)
       关于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定义麻烦先自行查询一下,如果查不到,我可以给你推荐一下文章。上述说的很清楚了,我报名只是登记不审核,你说是违法吗?(换一种说法对有意购买招标文件的进行一下登记,你说是违法吗?)我公告中说清对潜在投标人发售文件,可以明确的不是潜在投标人,我也发售文件,是不是违反自己的公告?(或者说是不是对潜在投标人不公)
       工程招标确实市场不规范,围标串标。如果我倾向性明显,难道还愁不够三家?换一种说法,我文件、程序在合理难道可以治理围标串标?治理市场不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难道不够三家都不算正当理由?
       电子招标的注册登记环节,难道是投标人自己随意填写?不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据我了解有些地区不仅核实,还对其信息进行公示)电子招标之所以不准设置前置程序,是其在登记注册环节已经对投标企业的信息进行核实,这是不是也违反了资格审查规定?
      像您说的投标单位名单保密,是不是意味着招标人都不能组织现场踏勘了?
      行政部门认为你的程序、行为要有法可依,没有规定的不要做。(出了问题承担责任)但对于代理来说法无禁止即不违法就可以。在现实当中,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的各种规定必须要遵守(地方规定也更加严格),但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一个行政命令就可以禁止吗?这里才适用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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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1:23:32 |只看该作者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上面有诸多质疑,只因实际情况了解很少,理论一套套的。前提当然要依法依规。而实际上很多情况是报名后有陪标,买标,串标,最后该来投标都没有来,暂且不能很容易的区分到底是什么情况,因为取证难。“可以依据当地管理规定,记录一次不良记录等”因此为了不让随意扰乱市场,某 .. (2015-05-22 15:25)
这种想法太可怕,如果……就没有如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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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1:26: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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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 撤回投标文件 但需要书面通知”,压根都没有提交过投标文件。我也说了呀:报名成功后,就没有来投标,依据某些地方规定要书面说明,不单指上海,很多地方也这样,违反什么了。目前全国都在推诚信,把这点纳入诚信管理的地方也不再少数。如报 .. (2015-05-25 09:30)
这种规定本身对潜在投标人投标决策就产生了影响,怎么能说没有限制投标呢?这种思想纯属流氓管理。懒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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