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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该生产企业能否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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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4:57:23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会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来质疑。
    因为关于这条释义有这么一段:
 【释义】 本条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性而对投标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一、防止利益冲突是维护投标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本条规定与《条例》第33条规定在立法宗旨上互为补充。为鼓励竞争,提高竞争的充分性,第33条禁止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与竞争,禁止对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涉。但鼓励竞争不是绝对的,不意味着不加区分地允许所有人参加投标。为了维护竞争的公正性,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参与世行贷款项目采购的厂商不得存在利益冲突,否则将失去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指南》列明了存在利益冲突的四种情形:该厂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非咨询服务来源于其自身或关联单位为该项目提供的咨询服务或者与该咨询服务直接相关;除允许提交备选投标外,该厂商提交了多个投标报价;该厂商及其员工与借款人的专业职员有密切的商业或者家庭关系;世行标准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其他情形。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2006年12月修订本)规定,采购过程要避免利益冲突。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政党及与其具关系企业关系之厂商,不得参与投标;前项具关系企业关系之厂商,准用公司法有关关系企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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