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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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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与投标》:关于“定标权”的专题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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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0:04:29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本来就是要被监督。给招标人定标的权利,招投标法已经设定了对其的监督,也就是钱所说的“受限”,《条例》所作出的实际上是对其受限的进一步明确化,没有看出什么上下位法的冲突!个人意见,给招标人的定标权套上“笼头”,限定其过分自由地自主选择,是必须的,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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