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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背政采法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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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21:20:51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之前就对“集采机构也可以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类观点说过,确实叫把集采机构叫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行,但现行的职能又做采购代理又监督进场交易这就是职能没分清楚。
“如果公共资源管理中心仅仅作为集采机构存在”,集采机构具有法定的职能让别人进场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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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4 21:28:50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据我所知,不少地区的集采机构和财政部门是没有隶属关系的,早就已经实行了管办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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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2-5 16:41:52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一棒子打死。管办分离是趋势。广西这边的集采机构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南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等都没有和财政部门有隶属关系。在网上搜索各地政府采购中心,所见绝大部分已和财政脱离关系。请问尊驾口中的“大部分”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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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28 17:36:2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wangkoko 的帖子

wangkoko:这位同志,请先科普一下什么是“法”,然后再来说违法的事情,好吗? (2015-01-28 16:25) 
楼上的同志说的是政府采购法。需要科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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