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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性质和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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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21:43:06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性质和职能定位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志军

  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出现,对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具有积极的一面。

  现行的多头监督格局,实为自我监督、同体监督,往往导致公共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律化,离行政监督的内在要求相距甚远。受权力和部门利益的驱使,招标投标监督统一化进程将是一条不平坦之路。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改革思路,归并各类有形交易市场,并建立综合交易平台和监督管理委员会,借此形成一套以政策制定、规则执行、行政监督三分离的运行机制较为现实可行。在这一渐进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设立和运行,可以为建立统一监管模式起到奠基架桥作用。

  目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往出现“功能异化”现象:有的非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挤占代理机构生存空间;有的代行监督职能,借服务之名行监督之实;有的毫无作为,对场内非法交易不闻不问;有的只管收费不问服务质量,增加交易主体负担;还有的受当地政府影响,沦为地区割据和行业保护的“堡垒”…………这些现象远离了制度设计初衷,也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饱受各方诟病。

  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值得关注:一种认为应当赋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职能;另一种认为应当将其定位为“一栋楼”,不应赋予任何职能。这两种观点都存在偏颇:

  第一种观点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相应服务的平台,如果再赋予其监督职能,则容易重新陷入“管办不分”泥潭,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

  第二种观点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单地“物化”为一个物体。为保障交易中心履行好交易服务,制度设计者应当赋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各方主体一定的规范管理功能。如:当各方主体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义务不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当各方主体的行为不符合交易场所管理规定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利予以制止。否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可能会沦为非法交易的“合法化包装基地”。

  笔者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是一个“兼具有形场所和规范管理为一体”的机构,其功能定位类似于我国的证劵交易所。在我国,证劵交易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维护交易秩序等。

  在现阶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立足于交易服务功能定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场内交易行为,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发表于《招标采购管理》2014年第9期,总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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