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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 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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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11:47:20 |显示全部楼层
有几个关键的问题没解决:


1、作为政府的集采机构,本身不需要资格审批,是否也要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上,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有哪些区别?



2、哪些是必须进集采机构采购的,哪些是可以到社会中介代理招标的?集采目录里的属于集采的项目被财政部门直接委托到社会代理招标,有否违规?这是重点!财政部门在文件上“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这“应当”两字有多大的强制性?



3、业主单位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在《采购法》里是前后的表述矛盾的,前面有说“属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中间有“业主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后面又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为其指定代理机构”,这具体操作无所适从。



4、这样众多的代理机构,会否让利益寻租更容易?代理几个大项目赚一笔,然后让代理公司倒闭,让违法无从查起?以后的采购招标档案得如何管理?放在代理机构管理肯定不行!



代理机构的最大问题两点:以社会中介有限公司来满足业主的利益寻租,主要是帮业主把门,让业主指定的公司报名三家围标,别的公司报名设置很多关卡,而且出售标书时间很短,有的干脆不接电话。有的直接把报名的供应商给涉密,然后让供应商私下去“打鸟”,把别的供应商做工作不参加,从而达成围标等等。

第二点是社会代理公司作为财政部门的“二奶”、“财政部门的采购中心”,再通过财政部门的专家库,财政部门通过管理代理公司和专家,想让谁中标,打个招呼变得轻而易举。

国家出台这个举措,让财政部门事后监督,能否做到割肉?在将来的对社会中介代理的考核中,是否让代理公司再度变成听话的“二奶”?



以上是我的几点想法,供大家笑纳!不足之处,敬请各地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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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11 09:10:5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2,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3,不矛盾,你说的业主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是由前提的。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 .. (2014-10-10 15:58)
[color=#0070c0]"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是指签订委托合同时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哪些是可以委托到中介,目前只有一个集采目录.集采目录虽然有,但财政部门并不一定按目录来批项目到集采中心,选择社会中介服务原本是集采目录里的集采项目,但选中介又变成财政部门去选或业主去选中介,这都是乱象.
原来的采购法也好,财政部的各种令也好,都没有很明确的要求社会中介服务必须进集采中心进行采购,或者说,没有对财政部门直接选社会中介一杆插到底的违法行为有什么严厉的制载措施.只是有"业主不依法采购,由财政部门整改",而财政部门不依法审批,目前还没有看到他们内部的监督体制.事实上,我们到各大网站一看,众多的集采目录里的项目,都被委托到社会中介采购,这是一目了然的.
如今新的制度出台,还是在放纵这样的行为,部门利益已凌驾于法制之上,何来公平公正?
社会中介要想拿到代理业务,都是找财政部门做工作,这就可以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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