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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兼职与借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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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17:09:29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在招标实施条例里面,规定了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但是这都是针对同一标的,如果是不同标,真的不好认定。特别是在(一)、(二)(三)条,如果代理人和投标单位是聘任合同,兼职招聘的人员基本就没法认定串标了。这是不是现在招标条例对投标人资格关注的不足之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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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10 10:00:28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项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第二项 劳动关系中对兼职是允许的,特别是现在很多销售产品的企业招聘临时代理人员,只按销售业绩提成,其他怎么销售,在底价上加价多少根本不管,但是代理人可以使用产品制造方的资质证,采购招标遇到这种制造商、代理商和流通商的资质认定时,是很难严格定义那一家子值得好坏。针对现如今的很多国外产品只有通过代理商采购。如果是多家代理,那么服务质量上也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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