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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兼职与借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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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28 17:09: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招标实施条例里面,规定了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但是这都是针对同一标的,如果是不同标,真的不好认定。特别是在(一)、(二)(三)条,如果代理人和投标单位是聘任合同,兼职招聘的人员基本就没法认定串标了。这是不是现在招标条例对投标人资格关注的不足之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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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30 09:47:45 |只看该作者
 不管是聘任还是兼职主要还是查看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即使兼职也只有一份社会保险,不可能两个单位都交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4年修正第叁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叁)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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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0-10 10:00:28 |只看该作者
第一项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第二项 劳动关系中对兼职是允许的,特别是现在很多销售产品的企业招聘临时代理人员,只按销售业绩提成,其他怎么销售,在底价上加价多少根本不管,但是代理人可以使用产品制造方的资质证,采购招标遇到这种制造商、代理商和流通商的资质认定时,是很难严格定义那一家子值得好坏。针对现如今的很多国外产品只有通过代理商采购。如果是多家代理,那么服务质量上也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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