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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08bia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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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转载)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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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4:29:08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来源:软件服务业司】 【字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软【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决策。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是我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看,资质资格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认定工作方式需要进行转变,应充分发挥第三方行业组织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效行使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信息技术服务资质资格(以下称资质)认定由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质认定移交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由当地相关行业组织(以下称资质认定地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应选择并推荐一家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且不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经营业务及资质评审业务的行业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做好资质认定衔接工作

  在电子联合会正式开展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前,各级资质评审机构暂停资质评审工作(含受理、现场评审和出具评审报告等),见证评审实施单位暂停见证评审工作。

  为保障资质认定移交工作的平稳过渡,在电子联合会正式启动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前,四项资质资格(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于2014年2月15日后有效期满的,均可供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参考选用。相关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可通过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ecm.gov.cn)查询或电话咨询。

  为做好行业数据分析工作,获证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年度数据信息,获证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参与继续教育。

  资质认定工作移交行业组织实施是我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做好对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做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和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应资质工作联系人。

  信息技术服务资质指导监管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史惠康     010-682082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联系人及电话:
  娜仁图雅   010-68208063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联系人及电话:
  秦  川     010-68208064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联系人及电话:
  刘学成     010-68207243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3月25日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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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4:36:39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朽赞同沙发观点。
退一步讲,即使没有了这个资格认定,招标人喜欢曾经有过该资格的,也不违法。
更何况,这个资格认定还在,仅仅是换了个认证部门,还规定,为保障资质认定移交工作的平稳过渡,在电子联合会正式启动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前,四项资质资格(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于2014年2月15日后有效期满的,均可供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参考选用。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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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4:41:42 |显示全部楼层
再比如说,国际招标资格虽然取消了,但招标人对曾经有过国际招标资格的比较放心,希望给曾经有过国际招标资格的代理做,很正常,很合理,也不违法。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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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06:40:2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这里所讲的国际招标资质现在确实是无处申请了,不同与系统集成下放到了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如果向钱老所说招标人在“合格投标人”的设立时限定取得国际招标资质的才可以参加,是否有排除和限制了潜在投标人之嫌?


招标总是要排除和限制一部分潜在投标人的。


招标文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限制一部分潜在投标人,通常是通过资质、业绩、能力、经验、售后服务能力、技术等等方面达到限制的。


换句话说,招标文件总会有倾向性的,有人反对招标文件的倾向性,老朽以为,没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是无法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须要有倾向性,招标文件是倾向性的体现,招标的过程是倾向性加强的过程,直至最后倾向性于中标人。


倾向性是不同于歧视性的,歧视性不能有,但倾向性是一定要有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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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06:47:56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说来,政府行为一定要合法,非政府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了。
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了。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不但不违法,而且合法。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曾经具有国际招标资质”不合法(因为法律没有此规定),但不违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这样要求)。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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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2:08:31 |显示全部楼层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楼主 在 7楼说 ,
这里所讲的国际招标资质现在确实是无处申请了,不同与系统集成下放到了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如果向钱老所说招标人在“合格投标人”的设立时限定取得国际招标资质的才可以参加,是否有排除和限制了潜在投标人之嫌?


我觉得,这里讲的国际招标的资质,主要是指“招标代理”的资质;与 投标人的资质,不是一回事;没有听说,要有“国际投标”资质的 。
高先生,这里所说的是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国际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是投标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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