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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08bia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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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转载)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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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4:01:45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合法吗?

摘自《招标采购管理》2014年第7期 总第23期     作者:张利江


    案例背景


    2014年2月,某“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采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第五条“合格投标人条件”第款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认证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该项规定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中引起争议,有潜在投标人就此提出异议,认为国务院已在2014年1月28日发文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批事项,如相关软件企业之前未取得该资质证书,应当是合格投标人,不应否决其投标。招标人认为:国务院取消的对该资质的审批事项,没有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之前发放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故应当否决未持有该证书的投标人的投标。


   法律分析

   (一)设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条件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注册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原则,即对于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先发放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写明该须经批准事项,再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得该经营范围的资质证书。


    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由国家统一确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于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提出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这意味着,该法规颁布实施后,相关企业无需再申办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即可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只要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载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即可从事相关业务。需要指出的是,国发[2014]5号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处理决定是取消,而不是下放,故任何机构都不能对该资质进行认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不得再就该资质认定设定许可事项。


   此外,《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法律效力层级高于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条款与国发[2014]5号文相冲突的内容均无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规定,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商务部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取消了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第七条对招标机构取得国际招标资格需要商务部审批的规定。今后,企业单位欲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只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载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企业在招标网上免费注册登记后即可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活动。


    比照中央政府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取消后的处理方式,只要相关软件企业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载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就可从事相关集成业务。如前述招标人理解的“国务院没有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之前发放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那么是否意味着:凡自国发[2014]5号文发布之日起未取得证书的企业永远不能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凡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到期后也将不能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显然,此理解不合逻辑。实际上,在国发[2014]5号文发布之前获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如今已无实际意义,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证书一样,如同废纸一张。该招标人的主张曲解了国务院决定的真正含义,曲解了本届政府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初衷。


    综上所述,在国发[2014]5号文发布之后,设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已无法律依据。


    (二)相关法律后果(略) 相关内容请见旧帖: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6140&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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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4:09:49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的作者的结论欠妥,但是因为本人从事招投标工作资历尚浅所以也拿不准,期盼与社区的各位前辈讨论,欢迎您的斧正(并无冒犯原文作者之意):


    我认为文中提出的“国发[2014]5 号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处理决定是取消,而不是下放,故任何机构都不能对该资质进行认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不得再就该资质认定设定许可事项。”此观点对相关行业发文引用不全面,导致“招标人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合法吗?”的结论判定错误。


    准确的说国务院取消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行政审批职能,同时将此项工作下放至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负责实施。具体依据如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为保障资质认定移交工作的平稳过渡,在电子联合会正式启动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前,四项资质资格(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于2014年2月15日后有效期满的,均可供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参考选用。相关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可通过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ecm.gov.cn)查询或电话咨询。


    资质认定工作移交行业组织实施是我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做好对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另外,根据《关于201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14]5号)系统集成现在增加了  “特一级”  ,现在有五个级别了。


    最后,虽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定现在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了,不是强制性资质。本人咨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联系人秦川先生,他用招标中常常要求投标人具有的质量体系认证举例,招标人具有“民事行为中的自由行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作出一些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符,与合同的履行有关即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32条也提到,招标人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业绩要求和评标加分标准。


    所以是否可以推断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是有法可依的。

     高注 :蓝色字体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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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2 14:34:41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钱老及时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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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21:51:5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赞同沙发观点。
退一步讲,即使没有了这个资格认定,招标人喜欢曾经有过该资格的,也不违法。
更何况,这个资格认定还在,仅仅是换了个认证部门,还规定,“为保障资质认定移交工作的平稳过渡,在电子联合会正式启动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前,四项资质资格(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 .. (2014-09-02 14:36)

这里所讲的国际招标资质现在确实是无处申请了,不同与系统集成下放到了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如果向钱老所说招标人在“合格投标人”的设立时限定取得国际招标资质的才可以参加,是否有排除和限制了潜在投标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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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7:01:35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内容是我在网络上找到的,我觉的总结的比较全面。以此与大家讨论:

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

  在满足项目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资格条件要使尽可能多的投标人具备条件参与投标竞争。在设置资格条件时,应注意:

  (1)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也是招标项目必须和合理的,不应当要求投标人具有不必要的和与招标项目无关资格条件。

  (2)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某种资格、资质证书时,应该明确颁发相应证书的机关名称和资格、资质的专业级别及有效范围。

  (3)停止颁发或不再颁发的资格、资质证书和已经废止的各类证书不应该作为投标人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设置的资格、资质证书和认证,例如,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药品生产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CCC认证、建造师、招标师等证书,都可以作为项目投标人和相关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5)国际公认的标准和认证,如FDA认证、CE认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集成认证(CMMI)等认证证书可以作为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除上述外,其他社会组织颁发的各类证书应尽可能不作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评标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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