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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中标人无法顺利履行完合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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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1 17:36: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有一政府采购船舶租赁服务类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签订了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给乙方40%款项,现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剩余合同,要求终止合同,目前工作量已完成35%,甲方如果再重新组织招标时间上来不及,甲方可否要求乙方退还5%的款项后,再确定让第二名作为中标人继续履行合同?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以前见到的都是没有签订合同放弃中标的,现在是合同部分履行,如何来解决才是最佳方案?

谢谢各位招标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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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3 18:37: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所说的顺次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table]
[table=100%,#ffffff]但是请注意,这样顺次确定中标供应商是条款仅仅只适用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


通常所说的政府采购开始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招标)或发布招标公告,结束于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如果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出现争议,导致本次合同履行终止的。准确的说此时之前的政府采购活动早已经结束了,所以对此没有任何指导价值。

建议对剩余的工作量重新招标,如果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建议申请更改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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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1 14:44:3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热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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