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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o.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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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咨询版主、各位大师 (关于国企 ;EPC+M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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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12:19:42 |只看该作者
一般要求单一来源配件(关键配件),应该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果是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的话,应该容易处理,否则的话,要根据企业及上级的相关规定处理,对采购的当事人也可能会有不利的影响。

仅有A、B二家参与报价的项目,单一来源配件厂家在中国的代理商B,为参与项目竞标方,非单一身份的代理商,属双重身份。A、B二家公司在这项目中能否有业务往来,如有,是否存在违规嫌疑的法律风险。
解决了单一来源采购的问题,是否有两家以上的供应商来报价,从有利于合同履行角度出发,个人理解就不是很大的问题了。

如B公司不给A供货或高价、供货周期长,使A执行困难,A公司是否可要求更换品牌的权利或A直接要求更换品牌。

如B公司不给A供货或高价、供货周期长,使A执行困难,这个是问题属于A公司在报价阶段应该落实的问题,问题的发生和采购方没有直接关系。首先,既然是业主方指定了品牌,从技术要求的角度出发,业主方同意的可能性估计不大;其次,如果A公司直接更改供货品牌,有可能造成采购方直接拒收,相应的无法回收供货款项,损失会更大;从有利于问题解决的角度出发,建议A公司分别与B公司、采购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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