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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x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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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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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26 10:14:28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现有法律,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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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26 14:34:07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本来就是财政部门大力推行的,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事业法人地位和采购执行职能是法律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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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26 15:01:40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本来就是财政部门大力推行的,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 这句话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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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26 15:13:08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正式成立的,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是经注册的独立事业法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等。各省市县采购中心应依据中央采购中心这一模式建立,现在全国有不少采购中心已经脱离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主管确实值得商榷,但集采机构是独立法人是不容置疑的,财政部门不能主管,交易中心主管就更不合法了,个人观点,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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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08:27:0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法还规定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财政部门,不得设置集采机构和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参与采购活动”都为采购法所禁止,更不用说 .. (2014-06-26 14:49) 
现在全国有不少采购中心已经脱离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主管确实值得商榷,但政府采购工作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这也属于必然过程!况且集采机构是独立法人是不容置疑的,财政部门不能主管,交易中心主管就更不合法了,至于自己监督自己,与独立法人性质不矛盾,但独立法人地位是什么请您再学习一下。取消集采机构,把其职能交给交易中心,这与独立法人地位矛盾吗?个人观点,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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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6-27 11:42:10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请仔细看我的帖子!另外采购法搬与不搬,它就在那!也请理性对待不同意见,一个观点出来首先要看它是否合法,不要就动不动扣上部门利益的帽子,请问你是哪个部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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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6-30 11:32:19 |显示全部楼层
集采在财政确实有同体监督之嫌,但采购业务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目前集采在财政可以说是情有可缘,以后可以把集采从财政部门脱离出来,但脱离出来的集采并入交易中心是违法的,国家层面并未取消集采中心,集采中心不可能成为交易中心的内设科室,灭失其独立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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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6-30 14:24:0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看采购法第60条,财政部门是不能设集采中心的,这是肯定违法.
采购业务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不能说发展,是从小贪变大贪,从个体贪变集体贪的一个过程.
采购法的立法,就是要规范财政的集体贪腐,让采和管分离,不能让裁判员直接去当运动员,所以才会有独立的第三方:集采中心的出现.
.. (2014-06-30 11:46) 
按你的说法,并不仅仅是改变一个名字的事,把它的定位,职能转到交易中心了,这还不叫取消独立地位的话?我只能对你说呵呵呵了!如果现在把当前成立的交易中心撤了或者把现在的财政局或建设局撤了,把它们的职能转到新成立的一个单位,你说这仅仅是改变一个名字的事儿吗????有点掩耳盗铃吧?个人观点!仅是讨论!不要急!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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