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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2014年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试行)》第一册(word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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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16:00:30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

新规定“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并后附了认定的标准(主要是判定投标产品是否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

问题:这条是否可以理解为:

1.开标时够3家,开标后如果认定有几家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属于同一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致使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就要停止评标,重新招标?

2.开标时够3家,开标后如果认定投标产品没有同属于同一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情况,只是评标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比如其中几家废标),是否也要停止评标,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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