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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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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评标委员会质询澄清表》有变更投标报价的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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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 10:08:32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我们正在代理一家企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行政复议案件,看到推荐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质询澄清表》中有如下内容:
“我们最终同意将投标总价调整为xxx美元。价格调整不影响和改变投标书中的任何承诺。”
《评标委员会质询澄清表》里并没有列出评标委员会到底问了什么问题,所以不清楚到底是投标人单方做出的承诺,还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做出的承诺。不过我参加的公开招标项目里,从来没见到投标人在质询澄清阶段做出这种承诺的,也没见过在质询范围外作答的。有以下几个问题请教各位老师:
1、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价格,那毫无疑问是违法了。但是投标人主动做出的承诺,似乎没有看到法律法规有什么惩罚性的规定?即使主动做出,也可能会对评标委员会和中标人造成影响吧,没有惩罚似乎说不过去,实践中老师们都是怎么处理的?
2、评标报告和结果公告里都是按修改之前的价格公布的,是不是意味着投标人就没有修改价格呢?
3、各位老师感觉这个是单方面作出,还是双方协商变更的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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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 11:49:2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一、中标人的确定和评标报告只能以投标价格为准。
二、投标人开标后的降价不能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三、投标人、中标人愿意降价,让中国人少付一点美元应该不是一件坏事。 (2014-01-02 10:21) 
谢谢您的回复。不过在评标阶段提出降价,那不成了竞争性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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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2 13:13:5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zw22 的帖子

zw22:对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质询澄清表》里算术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是必须做出接受修正报价的承诺的,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014-01-02 12:55) 
谢谢,学习了。我们这个案件肯定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评标结果公告的价格就是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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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26 09:38:21 |显示全部楼层

回 瓦坊 的帖子

瓦坊:楼上的其实说得很清楚,变更报价分两种,一种是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中计算失误等因素(如单价与总价的核算)修正投标报价,这是允许的,另一种是违反公开招标“一次报价、不得变更”原则降价,楼主说的具体是哪一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材料来判断。
我们局外人猜是猜不出的,要 .. (2014-01-02 14:59) 
具体情况属于“另一种是违反公开招标“一次报价、不得变更”原则降价”,现在的问题是这种降价是在质询澄清表里主动提出的(至少看不到评标委员会和中标人明确的降价要求),对于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该如何处理,我有疑问。目前没有看到明确的处理规定,而这种行为对于评标工作是有破坏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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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26 10:39:2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zw22 的帖子

zw22:你有什么证据 ? (2014-01-26 09:42) 
承诺降价的证据,还是有破坏性的证据?

降价承诺明确写在质疑澄清表里;对评标的破坏性,这个的确是推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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