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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气分析仪招标评标的分析-《首例政府采购案件》案例分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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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5:45: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另类思路看《首例政府采购案件》案例分析 5

对有关血气分析仪招标的分析和推测

【说明:本系列是继对合肥空调事件之后的第二个热点问题案例分析。初衷是以“业内局外”的角度,探讨研究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间发生的重要问题。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笔者虽不算内行,但也是希望从“专业的”角度,深入分析一下。如果有点道理,则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分析对事不对人,力求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如果有错误,也请大家乃至有关领导批评、指正。Gzztitc 2007年1月】

【案例分析的资料来源均取自网络,有些不明之处,只能猜测和推测。】

一、案件涉及招标的主要简况

    首例政府采购案件涉及血气分析仪的二次招标。分别是:

招标编号:0722-FECT-04285 的招标。公告时间:2004年10月28 日,招标人: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招标代理 F公司,招标公告名称: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共计12个包;第7包:便携式血气分析仪300套,该包的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04年11月19日,开标地点:中国职工之家饭店。
中标结果公示时间:2004年11月30日,其中,第7包的中标商为K公司,没有提及中标金额。评标结果公示截止时间:2004年12月9日。

招标编号 :GXTC-0404038的招标。招标人:卫生部,招标代理:G公司,公告名称 :
心电图机等招标公告。公告时间:2004年10月28日,共计A-M个包,其中D包为血气分析仪286台,该包的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开标时间:2004年11月17日,地点:国宏宾馆。招标公告特别提示: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

中标结果公示时间:2004年12月21日,其中,D包血气分析仪的中标单位是K公司。
公示中还说:“注:根据项目领导小组的决定,E包(多参数监护仪)和L包(血球计数仪)的所有投标被拒绝,两个包的招标工作由项目领导小组另行安排组织。”
    公示开始时间:2004年12月21日(公示有效期7天)

二、招标实施方案有疑点:
从以上两份招标公告可以看出,仅血气分析仪就有300+286=586套。招标人都有卫生部。招标时间和开标时间极为接近。大家都知道,将设备类别相同或者接近的东西“打捆”,凑成数量更多,便更有吸引力,最终,也更容易取得招标的良好效果。可是,为什么卫生部将其分成两次,分别交给两个不同的招标代理公司来运作呢?显然,这不是事先分析“可招性”的结论,而是其他“非招标因素”导致的结果。

两次招标公告中,相同的东西,不仅仅是血气分析仪,还有:除颤机,急救车等等多项。

《首例政府采购案件》案件分析的相关链接:

关注《首例政府采购案件》哪些热点问题?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996
谁来解释《法律》?-案件分析2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08
《首例政府采购案件》-案例分析3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36
莫明其妙的“重大办 ”-案例分析4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95
对血气分析仪招标评标的分析-案例分析5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169
《首例政府采购案件》分析小结和几点感触 ——案例分析6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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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2-7 15:50:52 |只看该作者
三、招标方式的选择上有疑点:

从以上招标公告来看,招标代理都是著名的正规的招标公司。可按我们现在的分析,这次招标,应该属于财政资金支出项下的政府采购,应该按照财政部18号令(2004年8月11日公布,9月11日执行),交由中央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执行(进口设备例外)。

但是,按照当时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的理解,此次招标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的,所以,可以交给社会中介的招标公司代理。

再进一步搜索,笔者发现了新问题。

究竟血气分析仪是个什么东东?北京沃尔为什么自己认为产品不错,价格又最低,应该中标?经搜索得知:北京沃尔是一家经贸公司,是产品的代理商。他在投标中代理的,是瑞士AVL或者美国Osme-tech公司(瑞士AVL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产品,型号是OPTI CCA,投标价格为56800.00元人民币,;K公司投标的产品型号是IRMA SL,8万元人民币(这个型号设备好像是菲利普公司产品;还有一说,这是美国美国ITC公司产品或者说美国DIAMETRICS 公司,笔者尚未搞清);另一家投标的产品是设备型号为I-STAT,投标价格为78000.00元人民币(这个型号,是美国i-STAT公司产品)。互联网中,关于血气分析仪的网页有接近100万条,笔者只浏览了数百条。

看来,投标的产品,多数是“进口原装”的血气分析仪。

不过,笔者搜寻中发现,国内卫生单位基本上使用的血气分析仪都是进口产品,国产的很少。所以,这项设备采用国外产品,不是什么“崇洋媚外”,而是实事求是。众所周知,再2003年严重的“非典”事件后,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启动了“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总投资114亿元,共支持2306个政府采购项目。这是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关怀的一件大事。人命关天。为此,适当进口一些我们国家暂时不能供应的医疗仪器,大家是能够理解的。

国际品牌的血气分析仪主要制造厂商有:拜尔(Bayer); 康仁 ;美国 NOVA 公司;     美国IL 公司;美国DIAMETRICS 公司;美国i-STAT公司;丹麦 ABL 公司;瑞士 AVL 公司 ; 德国 premier X ;美国雅培公司等等多家。

问题在于,有的人利用此机会,可能为自己的私利或者局部小团体的利益,而干扰了国家的、公众的整体利益。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即 国办发【2000】34号 (2000年5月3日)通知的规定,“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看来,这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执行。
财政部的18号令,“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而当时的外经贸部,已经与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公布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0年10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经贸部公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7号令)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7号令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 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见附件一);
  (二) 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 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 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 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 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二) 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三) 旧机电产品;
  (四) 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五) 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笔者以为,前述项目,除了以人民币支付的条件外,基本符合国际招标有关范围的规定。

而上述血气仪项下采购招标的总金额约为8 586 = 4688 (万元人民币) =560万美元(约)。是一个明显很大的项目。

2004年8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这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为了适应新的形式,2004年11月1日,商务部公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所以,上述项目,还不能够说适用于13号令。

代理上述项目的两家招标公司,也是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著名招标公司;看来,采用国内招标内的办法,购买进口医疗仪器,可能不是他们的本意,而是采购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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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5:52:34 |只看该作者
四、招标文件,可能有瑕疵。

联系此案件原告几次要求招标人公布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的情况,在看看招标公告中那段声明“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笔者以为,此项目的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瑕疵。

众所周知,关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一个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讨论,而大家的共识是,招标文件不得随意修改,招标文件的规定应该明确。有关规定还要求,招标文件应该包括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而该项目的具体评标办法,不仅仅投标人没有看到,我们现在也没有得知,不能不说是个问题。

我们还不知道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如果从原告指责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第1.13条中被刻意的提出,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应属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条件。

而否定原告投标的替代标准,此说法使得我们怀疑,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是照抄某一个具体厂商的规格,有着歧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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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5:53:40 |只看该作者
五、评标办法,不够科学,评分标准不细,导致人为的人意的因素过大。

从原告律师的文章里,我们得知,此两次招标工作,采用的都是“综合评标法”(以笔者之见,“综合评标法”本身就有很大的问题,以后有机会再详述),其中,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没有细节的划分。

这种不够科学的评标办法,最容易导致“高价中标”的现象。

假如,某个投标商商务合格,价格最低,只是技术条款上面有少量的不满足,谁也不知道会给他扣掉多少分,也许极端的情况,他只能得到15+30=45分;

而另一个投标商,极端的情况,商务不合格,价格也最高,得分都是零,可是,技术得分55分,则仍然比其他那个高。

具体分析一下。案例原告曾经疑惑:最后中标的K公司的情况。而据原告律师的文章【投标供应商应该提供投标之前最近三年的营业额、纳税情况、销售业绩。而根据广东省工商局企业登记资料,中标供应商是由两个自然人股东构成的,成立日期为2004年1月5日,核准日期为2004年10月15日。从注册登记情况来看,采取综合评标,中标供应商的商务部分的得分只能是零分。】(参见谷辽海“首例政府采购案件为何被判无期徒刑”一文)。

从前面所述,两次开标的时间分别是2004年11月的17日和19日。一个核准成立只有1个月的公司,怎么可能提供三年的业绩、纳税情况等等呢,怎么可能再商务条款的评分中得分呢?

笔者推测,评标时,很可能是以国外制造厂商的业绩等等情况,代替了新成立的代理公司K公司的业绩要求,因而给其高分的。如果那样做,明显的也是不公。

如果分析其中的价格计算和评分,也存在着诸多不清楚之处。“综合评标法”的价格计算折分,有着许多不同的做法。假如按照最简单的方法,以最低投标价为100%——即30分,则其他投标方的价格分计算公式可以是:(最佳投标价 投标方报价=折算系数) 30

对于本案例来说,K公司的得分,大约是(5.68  8) 30+ = 21.3分。如此算来,K公司理应最多得分100-15-8.7 = 76(约)。

由于技术分占55分,在没有得知细节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分析各个投标方如何得分。

而按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的7号令,技术指标设为关键指标,用*号表示,有一条不满足,即被认为投标不符合要求;一般技术指标,则按照“价格折算”,只影响总价的0.5%左右。显然比这里的“综合评标法”的价格分数折算要明确和科学的多。

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原告北京沃尔公司只关心自己中标不中标的问题;而我们的分析,还要考虑到,为什么投标报价次高的上海力新贸易公司(投标设备型号为I-STAT,投标价格为78000.00元人民币)也被淘汰?虽然其报价为7.8万元,比K公司的8万元只低2000元人民币,但是,大家都知道,在评标问题上,价格低一点就是一点,就会影响中标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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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5:55:03 |只看该作者
六、评标专家和评委会存在不明之处

按照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无论是“业主”授权与否,评标委员会都要“独立”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应该从有关政府部门的专家库里面抽取,数量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对于单独一类别的招标和评标,上述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对于前述这样的大型招标投标活动而言,情况就会复杂一些。比如,前述招标分成12个“包”,实践中,很难组成12个评标委员会,每个评标委员会都聘请到3个以上的专家。一来,目前的专家库很难做到这样的专家抽取;二来,招标代理机构,从经济的角度和实践的角度,也不会这样做。

以笔者狭隘的经验看,招标公司可能是将评委会分成若干个评标小组,分别承担几个“包”的评标工作。但,这样一来,专家不专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如果,整体的评委会严格把关,仔细审查各个评标小组的意见,则可以避免许多问题;否则,评标委员会中的其他评委,很可能就成为“摆设”。

上述招标评标工作最大的疑惑,在于从中标结果公示来看,起决定作用的,还不是评委会,而是“领导小组”。

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领导小组”的作用;相反,都是规定了各级领导不得干涉招标投标。现在,领导小组的出现,虽然没有“干涉”,却直接管理招标评标工作。让我们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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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5:55:59 |只看该作者
七、评标阶段缺乏“质疑和澄清”。

从招标方的开标地点在某某宾馆来看,估计评标工作也会在此宾馆进行。这里,没有独立的评委打分的单独房间;应该属于可以议论的方式。

评委审查投标文件时,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应该有一个质询和澄清的过程,然后再确定其得分,就比较科学和准确。从原告的投诉来看,似乎没有这个阶段的工作。否则,原告北京沃尔公司认为自己的投标产品技术上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质疑问题就很容易解答。

而笔者推测,北京沃尔公司的投标文件,也没有十分清楚地逐项列表对比说明,自己投标产品和招标要求之间的区别,包括何处、如何优于招标要求(这个工作看来是在质疑阶段做的)。这样,就有可能导致评标的结论不很准确。(固然,其他人为的因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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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5:56:47 |只看该作者
八、处理质疑工作不很得力,含含糊糊。

从以上原告方北京沃尔公司的论述以及财政部的反诉来看,处理投标方质疑的过程不很得力,常常是含含糊糊。笔者仍然分析不出,为什么对于投标方要求公布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评委名单的要求,会那么难?解释为何高价中标的原因会那么难?

在目前的情况下,投标方往往是“弱势群体”。往往不敢得罪“业主”和招标公司,担心会断了自己的“财路”;一般更不敢得罪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等等“顶头上司”,更会担心断了自己的“前途”和“生路”。而从业主、招标公司的角度看,处理好质疑和投诉,接受正确的意见,解释甚至驳回错误的意见,也是接受监督、完善采购招标的重要环节。如果,总是内定的、有倾向性的招标,大家都“看透了”,对招标活动再也不感兴趣,最后导致投标的人数只有一家或两家 ,受到影响的,反而是业主和招标公司。

本案例最终导致投标方采取向法院告状的方法,肯定有着种种的因素,俗话说:“兔子急了还会咬人哪”,这应该引起人们的深思。

当然,人们最容易猜测的是,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会和“腐败”有关。这种想法很正常。但是,笔者从网上的搜查,还不可能得出有关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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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5:58:20 |只看该作者
九、关于投标商的疑惑

    从网络搜索得知,能够提供进口血气分析仪的国外制造厂商,大约有十来个之多。为什么这次比较大规模的项目招标,参加的投标方只有3-4人?

笔者没有看到有关的售标书记录,无法知道曾经有多少个供应商和代理商对此项目感兴趣,也就更无法分析为什么投标方3-4人的原因。

据说:【2004年11月19日上午9:30,远东公司在中国职工之家饭店进行了公开开标。此次参与该包投标的供应商一共有四家,分别为北京兰桥安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K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力新贸易公司、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17日13:30时(北京时间),也是同一时间在北京国宏宾馆开标。

这次参加投标的有K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供应商,前者投标报价最高,为每台8万元人民币;后者投标报价也是最低,即每台为56800元人民币。】(以上均摘自《首例政府采购案件为何被判无期徒刑》一文)

笔者莫明其妙的是:为什么如此接近时间的投标开标活动,又会有区别?17日的开标,只有3家参与,其中K公司和北京沃尔是共同的,第三家是谁?原告律师没有说。

而从网络上搜寻,上海力新贸易公司也是2004年才成立的一家外商独资公司,其母公司是香港力康集团,一家有从事医疗器械十多年经验的公司,有800多个员工,有一定的实力。而北京兰桥安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山东蓝桥集团(总公司)成立的独立子公司,公司总部成立于1992年,公司经营的产品主要覆盖STAC血液分析仪、ABL血气分析仪和53种相关试剂耗材类产品(适用于SYSMEX血液分析仪全系列及尿沉渣分析仪全系列、ABX系列、STAC系列的五分类、三分类、两分类血液分析仪、ABL血气分析仪用试剂)。【笔者查询到:丹麦的雷度公司,是首家发明血气分析仪的公司。】北京沃尔经贸公司,有十多年代理AVL血气分析仪的历史和经验。

而K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是专营检验医学用品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发展了几家外地的子公司,看来经营业绩不错。目前为美国雅培TECAN产品的中国总代理。主要产品是瑞士大型全自动酶免一体机(TECAN GENESIS RMP)。笔者没有找到任何有关“血气分析仪”的说明;更没有看到关于IRMA SL血气分析仪的代理说明。笔者奇怪:获得了两笔这样大的单子,为什么没有再接再厉呢?

(全文完)。请大家提出批评指正。

案例分析 6 ,将是“小结和几点感触”,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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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8 09:03:04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公司在进行项目操作的时候确实比较随便,这两个项目在这两家公司来说不应该算什么大项目。但是医疗器械招标本身就应该十分慎重。
借鉴北京市的规定2000万以上的项目,医疗设备单台100万以上项目,应该请公证处参与。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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