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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万物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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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夫妻两,分别开了两家为独立法人的公司,请问,这两家公司能独立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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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8 17:58:47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彼此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这一原则出发,《招标标活动》规定了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转包合同等诸多义务,要求当事人遵守,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第五章)。
那么楼主提出的问题从职业道德层面讲,夫妻两都去投标显然有失诚信,纯粹是站在个人利益方面去从事商业活动,给人一种为了利益把职业道德完全丢弃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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