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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求助啊!关于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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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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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3 14:0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0金豆
10月做的一个项目,是一个机关单位的,财政3年前特批,已经把钱划到单位的帐上,不走每年的预算。
单位发了一个文,说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
项目一共是3个包,一包是建车棚和车库,二包是门厅的装饰装修,三包是监控设备的采购,每包最终成交金额都不到30万。
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单位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采购人给我们发函说是项目暂停,
今天又联系说项目终止,现在要起草项目终止协议,并且让我们出面协调解决成交候选人的补偿问题。

请问,我们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以及如何与成交候选人进行沟通?
请大家给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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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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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13 14:15:40 |只看该作者
实话实说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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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3-11-13 14:46:41 |只看该作者
合同里怎么实话实说啊?而且要我们去跟成交候选供应商协商补偿,夹在中间,感觉很难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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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3-11-13 14:51:11 |只看该作者
就怕是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补偿要求,采购人不同意,而且采购人不愿意出面,那怎么在合同中约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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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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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1-13 15:04:26 |只看该作者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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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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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1-13 15:47:13 |只看该作者
将实话实说变为合同语言即可。
是让代理机构来起草招标人与成交人的终止协议?还是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的委托合同的终止协议啊?
难道已经签订了成交合同?又要终止?如果是招标人与成交人的终止协议,越简单越好,说明项目过程,写明补偿金额即可。千万不能啰嗦。
俺还是觉得实话实说,补偿部分应该估个竞标人的直接成本,很少肯定不行,多了招标人也不会给。
自己算算再与招标人协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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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3-11-13 16:42:20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起草了这个协议,现在我们和招标人还在协商协议阶段,
但是内容基本就是他们的废标的原因没怎么提,关于我们代理机构的就是招标人会付相应的费用,然后招标人让我们解决项目终止的后续问题,
但是这个后续问题,细细说起来多了,但是我们怎么修改协议才能保证我们在后续的处理上不让自己出现麻烦,而且也不能让业主一句我们处理就算了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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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1-13 19:58:33 |只看该作者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决: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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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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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20:06:47 |只看该作者
不存在终止协议,因为目前中标人还没有确定,更谈不上已签订合同。取消采购后,即使补偿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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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4 09:21:25 |只看该作者
采购人的意思,就是彻底不想做完这个项目了,但是又怕担责任,所以说签一个终止协议,把自己摘出去,让我们负责所有后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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