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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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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携带身份证列为实质性要求可减少争议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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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3-6-3 11:30:51 |只看该作者
主题帖中的问题,到底是“两法需要整合”的问题,还是“有法不依”的问题?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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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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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13-6-3 11:32:21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大可将其归为“中国国情”。
  不可否认,在招标采购领域,很多地方在做的未必是符合法规本意的,一些恪守法规要求的做法似乎又在现实中被撞得头破血流。面对无法逾越的“中国国情”,我们既不能脱离现实,横眉冷对一切,也切不可将所有的努力尝试归于无用,甚至一味屈从现实。无论如何,不能让我们对基本对错的判断变得混沌不清。即使我们在现实中有了万般无奈,也不能放弃对标本兼治的追求![s:90]

    而且,需要我们广大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秩序。在日常工作中敢于告诫、抵制和纠正招标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从自身做起,而不是逆来顺受,或者视而不见。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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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3#
发表于 2013-6-3 11:35:22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 .. (2013-06-03 11:23)
呵呵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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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4#
发表于 2013-6-3 11:42:5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主题帖中的问题,到底是“两法需要整合”的问题,还是“有法不依”的问题?
(2013-06-03 11:30)
在您看来是有法不依,对文中的主人公来讲压根就不知道其犯了“有法不依的”罪呢。

我只是分析一下导致其懵懂之中“犯罪”之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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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5#
发表于 2013-6-3 18:01:41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 .. (2013-06-0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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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6#
发表于 2013-6-5 00:45:26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对5楼,7楼网友:

文中所引18号令的56条 没有问题呀,请再核对 ……

对9楼的网友:
....... (2013-06-01 11:06) 
终于看到这句话了,居然有名人在我之前说了。这下我要佩服钱总。哈哈,这太像我的语气了。据现实情况,我发觉财政的同志们也基本上不理解此话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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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7#
发表于 2013-6-5 00:55:05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我记得N多年前我刚进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时,做一工程项目时因看到政府采购法的第四条,故很勤劳的翻看招标投标法。您知道我得到的是什么吗?是几近训斥与嘲讽,政府采购看什么招标投标法?!

现在,我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资历,在现实工作中,采购工程时仍不可能完全遵照招标投标 .. (2013-06-01 20:24) 
我完全能理解!!


  另,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界定还是可以清晰的。

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按照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并没有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不能应用采购法的条款)


对于政府采购中心涉及到的工程项目,采购法已有规定的,优先应用采购法的规定,如果采购法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适用招标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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