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63楼)
二、李小林先生的文章及对笔者的回复
(一)李小林先生的文章《关于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换位思考》
2010年6月4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刊登了该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小林先生的文章《关于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换位思考》(以下简称《换位思考》)(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31524)。(注:李小林先生的《换位思考》一文在2009年10月份召开的第二届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首次发表。)
笔者在《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一文中,曾引用了李先生《换位思考》文中的有关内容。本文再次引用如下。
李先生指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作为改革传统计划管理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竞争机制的方式、手段,并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建立和实施。由此长期形成了单一依赖行政管理方式、手段监控招标投标活动的习惯思维和运行模式,而市场主体的经营和自律机制却一直处在不断改革完善过程中,至今也没有完全适应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一方面‘市场行为行政化’,政府部门集投资人、采购人、行业管理、市场监督等多重身份于一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越位包揽了过多市场主体职权范围的事项。政府管理规定和环节层层交叉重叠,却又不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资格残缺”,主要是政府和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始终处在被管、被动的角色定位,缺乏全面自主决策、全过程自我负责的资格能力、动力和约束力,许多招标投标的无序行为与招标主体“资格残缺”状况直接有关。”
李先生还指出,应“依法界定和确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定位。主要改革和完善社会公共项目、政府项目和国有企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各类政府部门不应该越位代管或以加强监管的名义削弱、剥夺招标项目法人的资格与管理职权,应该按照招标项目的投资性质、来源,分别确定不同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方式和责任范围。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法人的决策权利、责任和廉洁自律问题确实是当前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难题,但是,应当主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和项目自律管理体制,并通过建立招标投标信息充分公开的网络监督为主的社会公众监督体制逐步解决这一问题。其中,企业招标项目应立足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自我约束机制;政府招标项目则应当着眼于探索建立类似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工负责、相互分离、制约的代建制。同时,按照管人、管事分离的思路探索对各类不同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我们不能期望一项招标投标制度能够防范市场运行中所有的腐败交易行为,更不应该一概采用简单限制和剥定招标人自主采购决策权的管理办法,防止项目招标人及其管理人员可能的恶意非法行为(如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的审批、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甚至有些地方限制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等),否则,必将同时削弱和排斥招标人善意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责任性,导致招标投标制度正常功能的变形、退化和形式化,使其无法充分发挥竞争优化、科学评价、公正交易、满意选择等应有的功能作用,并将造成政府管理与招标投标实施主体之间的逆向、对立态势。”
李小林先生的上述论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招标目前存在的基本问题。笔者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这样一位管理者而由衷地感到欣慰!
(二)笔者致李小林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笔者看到李小林先生大作《关于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换位思考》后,于2010年6月7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论坛等媒体上发表了《致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先生的一封公开信》。公开信全文如下: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尊敬的副秘书长李小林先生:
非常欣喜地拜读了您的大作《关于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换位思考》。在您的大作中,我特别注意到你的下列论述:
“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资格残缺”,主要是政府和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始终处在被管、被动的角色定位,缺乏全面自主决策、全过程自我负责的资格能力、动力和约束力,许多招标投标的无序行为与招标主体“资格残缺”状况直接有关。”
“各类政府部门不应该越位代管或以加强监管的名义削弱、剥夺招标项目法人的资格与管理职权,应该按照招标项目的投资性质、来源,分别确定不同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方式和责任范围。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法人的决策权利、责任和廉洁自律问题确实是当前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难题,但是,应当主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和项目自律管理体制,并通过建立招标投标信息充分公开的网络监督为主的社会公众监督体制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不能期望一项招标投标制度能够防范市场运行中所有的腐败交易行为,更不应该一概采用简单限制和剥定招标人自主采购决策权的管理办法,防止项目招标人及其管理人员可能的恶意非法行为(如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的审批、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甚至有些地方限制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等),否则,必将同时削弱和排斥招标人善意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责任性,导致招标投标制度正常功能的变形、退化和形式化,使其无法充分发挥竞争优化、科学评价、公正交易、满意选择等应有的功能作用,并将造成政府管理与招标投标实施主体之间的逆向、对立态势。 ”
你的上述论述,让我看到了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的希望,看到了中国招标的希望!
为了将本该属于招标人的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我已呐喊了许多年。我虽已声嘶力竭,但信念未改!
我曾寄希望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但令人非常失望!
据悉,《实施条例》已从《征求意见稿》升格为《草案》,但依然是一部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实施条例(草案)》!
正值我无比失望之际,看到了您的大作,看到了希望!
在此,我谨以一个老招标工作者的名义,向您,并通过您向协会致以崇高的敬意!我深信,在您和协会的努力下,《实施条例》一定会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一个富于创新和完善的招标投标体系必将展现在人们面前!
谨致
标业大礼!
安徽 钱忠宝
(三)李小林先生对笔者公开信的回复
李小林先生看到笔者的公开信后,于2010年6月25日给了回复。李小林先生的回复拷贝如下:
尊敬的钱老:您好!
近期总在外面折腾,迟复为歉!尽管我们彼此未曾谋面,但你对招标投标事业发展的执著追求、独到的见解和直率的表达,早有耳闻,令我钦佩! | |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不是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产物,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因此,难以避免地带着一系列政府过多管理控制的痕迹,要让招标人真正成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估计还有一个艰苦的历程。我在文章中的观点仅仅代表我个人的体会、认识,不是组织的观点。而《条例》只是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协商的产物,在《招标投标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不变的状况下,《条例》只能如此,不可能有理想的突破。所有问题只能寄希望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得到逐步解决。有机会请您参加协会有关研讨并赐教,让我们共同努力吧!相信明天会比今天好! | | 致谢! | | 李小林 2010.6.25 |
(四)李小林先生在其它场合的有关讲话
1.据悉,李小林先生在《条例》培训班上指出,“现在有的地方的做法,值得思考,现在业主定标权几乎没有,评标委员会也没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他也插不上手,评标办法又是文件统一的,资格预审你又不允许……,他只有最后一招,评标后对第一名不满意的,透露消息给投标人,纵容他们去投诉告状,把不满意的那家拿下来。实在不行,就和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
李小林先生还指出,“我们往往想在程序上限制招标人,这样的做法有时想想是天真的。”
李小林先生还形象地说,“15%的招标人确实搞腐败的,是用项目作交易的,10%的招标人也是真正负责任的,廉洁的(注:笔者以为,该比例似乎应大于10%)。这两部分都是少数,大部分的招标人是,就想找一家信任的自己满意的队伍,同等条件下,最好是自己了解熟悉的好的队伍。而现在你制定的制度,使得招标人没任何自主权,这样的情况下,少数坏人的坏事干不了了,大部分好人的好事也干不了了。”
2.据悉,李小林先生在接受采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市场主体本身的治理问题,应该通过主体治理结构和内外的监督机制来解决,而不应该过度依赖招投标的程序来解决,否则它的后果是善举与恶性将同时给予遏制,这样保证了形式公平,却忽视了内容的科学,坚持了程序的规范,却失去了实质的竞争,这将导致招投标制度的形式化。”
李小林先生的上述讲话真是太精彩、太精辟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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