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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再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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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09:19:49 |只看该作者
请钱老研究 :是否 还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大作论述评标委员会的文章,从论点论据诸多方面阐述很详细。当然,作为一种观点和意见,是比较完备的。对此,我还在学习之中。

其中,关于“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是过去的说法,是《招标投标法》里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注 :色彩和加重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但是,条例颁布后,情况有了一些变化。请看:部分《条例》条款摘录:

我的问题是:现在还是“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吗 ?”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如果联想到我所知的不完全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经过,概括如下:

对于“法定招标项目”,一般提前1天或半天进行抽取工作。抽取工作,必须在政府部门的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邀请)。抽取的专家,由抽取软件,直接通知(语音通知)给专家本人;为了反腐败的需要,抽取到的专家名单严格保密。直到开标时才公开。(问题:是不是招标人的代表也不知道?)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后,要收缴手机等通讯工具,评标过程,独立打分。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发表倾向性的意见。

还没有提到,有些地方不允许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顺便统计一下,请网友跟帖,说说哪些地方不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跟帖有奖;2-3个金豆

招标人的组建,体现在何处

同时,也请其辩论的对方考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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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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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09:30:10 |只看该作者
形式上是招标人代表亲手抽取的,人家就还算是招标人依法组建。哈。。。。。。。。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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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09:44:56 |只看该作者
高先生提出了一个更深刻、更具体、更细致的问题。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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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08:04:48 |只看该作者
再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

——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

(续55楼)




第四篇  呐喊与回声





自2006年起,笔者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论坛(http://bbs.ebnew.com/)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博客(http://laochan.bidblog.cn/)撰写了上百篇文章,不断地呼吁和呐喊——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其中的一部分文章也在《中国招标》周刊等刊物上发表了。例如,已发表了《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论定标权的归属》、《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法律关系》、《析“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与对策》、《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和《再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文章。笔者也曾向有关部门(包括国务院法制办)进言,希望《条例》能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笔者的呼吁和呐喊,说出了招标人的心声,也得到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赞同和支持,特别是长期工作在第一线的招标工作者和管理者,他们与笔者具有同样的感受和思考。在本篇,笔者将以几位长期在第一线的招标工作者和管理者为例,来看看他们的感受和思考。

一、  唐广庆先生对笔者《十个问题,一个答案》的回复。

(一)唐广庆先生简介(资料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唐广庆,男,1933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水电建设局副总工程师。于1983年至1986年在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工程管理局任副总工程师承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和合同管理”的工作,并向全国基建系统推广“鲁布革”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经验。参与了福建水口水电站、湖南江垭水电站和大源渡航运枢纽工程等国际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咨询工作。曾在阿尔及利亚布库尔丹水利枢纽总承包工程中任总工程师、总经理。曾在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参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并任常务咨询专家。

1994年2月开始返聘在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与管理总站,任常务顾问。参加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经理等各类培训班讲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参加了由国家计委、亚洲开发银行、建设部、石油总公司、国信招标有限公司、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单位组织的《招标投标法》高级培训班讲授“国际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先后参加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家计委联合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分专家座谈会,并参与对《招标投标法(草案)》的修改,以及国家计委组织的有关《招标投标法》配套性规章和文件的讨论和修改。

(二)笔者的帖子《十个问题,一个答案》
2007年8月25日,笔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博客和中国国际招标网论坛发表了题为《十个问题,一个答案》的帖子。详见:http://laochan.bidblog.cn/archives/2007/3751.html)(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2252&page=1


该帖子全文如下:


十个问题,一个答案



问题一:中国招投标活动中,最不公平的事情是什么?

答: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二:中国招投标活动中,最不公正的事情是什么?

答: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三:中国招投标活动中,严重违背党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是什么?

答: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四:中国招投标活动中,最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是什么?

答: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五:中国招标是如何剥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

答: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六: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答: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七:为什么招标人会与招标机构不配合?

答: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八:中国招标存在的最基本问题是什么?

答: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九: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十:招标活动中,为什么更难发现招标人的腐败?

答: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以上问题的详细答案请见《论定标权的归属》。


(三)唐广庆先生的回复

唐广庆先生看到笔者的上述帖子后,特写了如下回复:


钱教授:你好!

看到你提出的“十个问题,一个答案”说的太好了,真是字字珠玑。由于招标人无定标权,因此也就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出了问题,都是上级领导或地区领导的决定,而且又是集体决定,因此无人负责。所以投资体制不解决,招标人无定标权,是不可能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

祝安康!

    唐广庆于2007.9.11.于北京


(四)笔者对唐广庆先生回复的回复
笔者看到唐广庆先生的回复后,立即给唐先生作了回复,回复全文如下:

尊敬的唐广庆老师,您好!
看到您对我的博文《十个问题,一个答案》的评论,十分惊喜,深受鼓舞!中国招标已走过近30年的历程。可以说,中国招标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是,令人十分遗憾的是,中国招标在深入人心的同时,却愈来愈不得人心!为什么会这样呢?
多年来,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经过深入地思考并结合15年的招标实践,得出一个结论:中国招标存在两大基本问题。第一个基本问题是,招标作用被扩大化;第二个基本问题是,漫天飞舞的行政法规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于是,我写了博文《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阐述了我的思考。《中国招标》周刊也刊载了此文。
我不断地呐喊:《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我总结了因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十个问题,一个答案》。
您是中国招标的泰斗!今天,我的思考得到了您的肯定和支持,由衷地感到鼓舞!我仿佛感到,中国招标人享有定标权已是指日可待!
在您的支持下,我将继续为中国招标人应该享有的定标权而努力!

祝您
健康长寿!


    钱忠宝
    2007-9-13于合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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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08:24:25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只是一个特殊阶段的称呼,其实是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要承担的责任是很明白的,不需要你再呼吁!你把定标权归还招标人,还不如直接废了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搞私有制算了!!!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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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0:04:59 |只看该作者
    钱先生的《10个问题一个答案》,其中很多内容都已经在《论定标权的归属》和《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中拜读过。
    所谓的十个问题,都是为钱先生自己心中的答案而设,没有多大实质意义,更何况答案和问题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一点,只要从事过3年以上招标工作的人就可以自己体会出来。
    我一直认为,钱先生提出的所谓“定标权被剥夺论”,是一个假命题。而钱先生主张的所谓的“定标权回归招标人”其思路并不清晰,还一定程度上给业界带来了认识上的混沌和实践中的混乱(深圳的做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对于这样的论调,应该本着真正可贵的专业良心,慎而言之。

    在晚生看来,钱先生的10个问题,应该有2个答案:
    问题一:中国招投标活动中,最不公平的事情是什么?
    答:定标权自始自终都掌握在招标人手上,某些人士还在宣称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二:中国招投标活动中,最不公正的事情是什么?
    答:定标权自始自终都掌握在招标人手上,某些人士还在宣称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三:中国招投标活动中,最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是什么?
    答:定标权自始自终都掌握在招标人手上,某些人士还在宣称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四: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答:定标权自始自终都掌握在招标人手上,某些人士还在宣称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五:招标活动中,为什么更难发现招标人的腐败?
    答:定标权自始自终都掌握在招标人手上,某些人士还在宣称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六:中国招标存在的最基本问题是什么?
    答:定标权自始自终都掌握在招标人手上,某些人士还在宣称招标人没有定标权。
    问题七:中国招投标活动中,严重违背党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是什么?
    答:该问题问得过于空泛,没有实质意义。
    问题八:为什么招标人会与招标机构不配合?
    答:该问题问得过于空泛,没有实质意义。
    问题九: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该问题问得过于空泛,没有实质意义。
    问题十:中国招标是如何剥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
    答:该问题是一个假命题且问得过于空泛,没有实质意义。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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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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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0:39:52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也是一个空话。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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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0:45:32 |只看该作者
(续63楼)

二、李小林先生的文章及对笔者的回复

(一)李小林先生的文章《关于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换位思考》

201064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刊登了该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小林先生的文章《关于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换位思考》(以下简称《换位思考》)(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31524。(注:李小林先生的《换位思考》一文在200910月份召开的第二届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首次发表。)

笔者在《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一文中,曾引用了李先生《换位思考》文中的有关内容。本文再次引用如下。

李先生指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作为改革传统计划管理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竞争机制的方式、手段,并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建立和实施。由此长期形成了单一依赖行政管理方式、手段监控招标投标活动的习惯思维和运行模式,而市场主体的经营和自律机制却一直处在不断改革完善过程中,至今也没有完全适应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一方面‘市场行为行政化’,政府部门集投资人、采购人、行业管理、市场监督等多重身份于一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越位包揽了过多市场主体职权范围的事项。政府管理规定和环节层层交叉重叠,却又不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资格残缺”,主要是政府和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始终处在被管、被动的角色定位,缺乏全面自主决策、全过程自我负责的资格能力、动力和约束力,许多招标投标的无序行为与招标主体“资格残缺”状况直接有关。


李先生还指出,应依法界定和确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定位。主要改革和完善社会公共项目、政府项目和国有企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各类政府部门不应该越位代管或以加强监管的名义削弱、剥夺招标项目法人的资格与管理职权,应该按照招标项目的投资性质、来源,分别确定不同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方式和责任范围。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法人的决策权利、责任和廉洁自律问题确实是当前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难题,但是,应当主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和项目自律管理体制,并通过建立招标投标信息充分公开的网络监督为主的社会公众监督体制逐步解决这一问题。其中,企业招标项目应立足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自我约束机制;政府招标项目则应当着眼于探索建立类似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工负责、相互分离、制约的代建制。同时,按照管人、管事分离的思路探索对各类不同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我们不能期望一项招标投标制度能够防范市场运行中所有的腐败交易行为,更不应该一概采用简单限制和剥定招标人自主采购决策权的管理办法,防止项目招标人及其管理人员可能的恶意非法行为(如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的审批、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甚至有些地方限制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等),否则,必将同时削弱和排斥招标人善意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责任性,导致招标投标制度正常功能的变形、退化和形式化,使其无法充分发挥竞争优化、科学评价、公正交易、满意选择等应有的功能作用,并将造成政府管理与招标投标实施主体之间的逆向、对立态势。”


李小林先生的上述论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招标目前存在的基本问题。笔者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这样一位管理者而由衷地感到欣慰!

(二)笔者致李小林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笔者看到李小林先生大作《关于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换位思考》后,于2010年6月7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论坛等媒体上发表了《致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先生的一封公开信》。公开信全文如下: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尊敬的副秘书长李小林先生:

非常欣喜地拜读了您的大作《关于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换位思考》。在您的大作中,我特别注意到你的下列论述:


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资格残缺”,主要是政府和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始终处在被管、被动的角色定位,缺乏全面自主决策、全过程自我负责的资格能力、动力和约束力,许多招标投标的无序行为与招标主体“资格残缺”状况直接有关。”

各类政府部门不应该越位代管或以加强监管的名义削弱、剥夺招标项目法人的资格与管理职权,应该按照招标项目的投资性质、来源,分别确定不同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方式和责任范围。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法人的决策权利、责任和廉洁自律问题确实是当前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难题,但是,应当主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和项目自律管理体制,并通过建立招标投标信息充分公开的网络监督为主的社会公众监督体制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不能期望一项招标投标制度能够防范市场运行中所有的腐败交易行为,更不应该一概采用简单限制和剥定招标人自主采购决策权的管理办法,防止项目招标人及其管理人员可能的恶意非法行为(如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的审批、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甚至有些地方限制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等),否则,必将同时削弱和排斥招标人善意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责任性,导致招标投标制度正常功能的变形、退化和形式化,使其无法充分发挥竞争优化、科学评价、公正交易、满意选择等应有的功能作用,并将造成政府管理与招标投标实施主体之间的逆向、对立态势。 ”


你的上述论述,让我看到了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的希望,看到了中国招标的希望!

为了将本该属于招标人的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我已呐喊了许多年。我虽已声嘶力竭,但信念未改!

我曾寄希望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但令人非常失望!

据悉,《实施条例》已从《征求意见稿》升格为《草案》,但依然是一部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实施条例(草案)》!

正值我无比失望之际,看到了您的大作,看到了希望!

在此,我谨以一个老招标工作者的名义,向您,并通过您向协会致以崇高的敬意!我深信,在您和协会的努力下,《实施条例》一定会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一个富于创新和完善的招标投标体系必将展现在人们面前!


    谨致

标业大礼!


    安徽 钱忠宝


(三)李小林先生对笔者公开信的回复

李小林先生看到笔者的公开信后,于2010年6月25日给了回复。李小林先生的回复拷贝如下:

    作者:晓林
   题目:关于钱老公开信的复函
   MAIL:lxlin211@163.com
   IP地址:124.42.38.*

尊敬的钱老:您好!

近期总在外面折腾,迟复为歉!尽管我们彼此未曾谋面,但你对招标投标事业发展的执著追求、独到的见解和直率的表达,早有耳闻,令我钦佩!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不是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产物,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因此,难以避免地带着一系列政府过多管理控制的痕迹,要让招标人真正成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估计还有一个艰苦的历程。我在文章中的观点仅仅代表我个人的体会、认识,不是组织的观点。而《条例》只是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协商的产物,在《招标投标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不变的状况下,《条例》只能如此,不可能有理想的突破。所有问题只能寄希望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得到逐步解决。有机会请您参加协会有关研讨并赐教,让我们共同努力吧!相信明天会比今天好!
    致谢!
    李小林 2010.6.25


(四)李小林先生在其它场合的有关讲话

1.据悉,李小林先生在《条例》培训班上指出,“现在有的地方的做法,值得思考,现在业主定标权几乎没有,评标委员会也没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他也插不上手,评标办法又是文件统一的,资格预审你又不允许……,他只有最后一招,评标后对第一名不满意的,透露消息给投标人,纵容他们去投诉告状,把不满意的那家拿下来。实在不行,就和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
李小林先生还指出,“我们往往想在程序上限制招标人,这样的做法有时想想是天真的。”
李小林先生还形象地说,“15%的招标人确实搞腐败的,是用项目作交易的,10%的招标人也是真正负责任的,廉洁的(注:笔者以为,该比例似乎应大于10%)。这两部分都是少数,大部分的招标人是,就想找一家信任的自己满意的队伍,同等条件下,最好是自己了解熟悉的好的队伍。而现在你制定的制度,使得招标人没任何自主权,这样的情况下,少数坏人的坏事干不了了,大部分好人的好事也干不了了。

2.据悉,李小林先生在接受采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市场主体本身的治理问题,应该通过主体治理结构和内外的监督机制来解决,而不应该过度依赖招投标的程序来解决,否则它的后果是善举与恶性将同时给予遏制,这样保证了形式公平,却忽视了内容的科学,坚持了程序的规范,却失去了实质的竞争,这将导致招投标制度的形式化。

李小林先生的上述讲话真是太精彩、太精辟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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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1:21:59 |只看该作者
(续67楼)

三、余以军(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长)



招标如招亲,日子是招标业主和中标人过,我国对建设项目管理的四项制度中,最根本的还是项目法人负责制。责任应该与权力对等。窃以为招标人定标权是一个事情的度和分寸把握问题:归还业主的定标权,不等于废除招标,而是要让业主在中标侯选人内定夺。这样恰恰才能既体现招标之公开公平公正,又不剥夺项目法人应有的有限度的自主权,否则易顾此失彼,最终导致招标流于形式。


《条例》似乎在定标权问题上疑似有两倾向:一方面对国资项目管控过度,认为其项目法人不如评委会对项目更负责任,可能是对时下国有领域的腐败心有余悸,上到了政治高度,姑且理解为权宜之计吧;另一方面对非国有资本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放开过度,起码是语焉不详。”




“由于招投标的制度不协调,执法不严,诚信监管不到位,招标成了很多肮脏交易的遮羞布,成了腐败者爱用的幌子,使得羞羞答答的腐败变成了公然合法的腐败!记得钱老曾经发帖反对赋予招标反腐败的功能,大概是因为此,感于兹。虚假的招标不仅不能反腐败,而且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和利器。只有规范的招标,监管到位的招标才能反腐败。等着看老钱的下文,定然有其精彩和犀利!”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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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7:46:26 |只看该作者
据说美国搞西部大开发的时候,最富的人不是洛克菲勒,也不是福特,而是芝加哥市长。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他握有国家资本主义的生杀予夺大权。美国后来认识到这些,做了很多制度设计上的更新,难道当今中国沿着别人走过的路走,连弯路也还要沿着吗???这绝不是认识问题或技术问题,而是赤裸裸的利益问题!!!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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