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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x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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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一个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奇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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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0:26: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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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根源不在所谓的“报名制度”。
我所谓报名制度:是指规定了报名期限的报名制度。一般公开招标的报名期限与公告期限一致。公告期结束后,报名期也就结束了。招标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当来创造有利于自身违规的局面。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报名期结束,招标人可以根据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修改既定(未发放)招标文件。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就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这一切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如果没有上述报名制度,而且必须强制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出。那么就没有了招标人可利用规则而创造的这种串标的空间。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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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0:27: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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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shan:我所谓报名制度:是指规定了报名期限的报名制度。一般公开招标的报名期限与公告期限一致。公告期结束后,报名期也就结束了。招标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当来创造有利于自身违规的局面。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报名期结束,招标人可以根据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修改既定(未发放)招 .. (2013-06-20 10:26) 
     根源当然在于招标人不懂法,或者懂法不守法。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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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1:04:42 |只看该作者
报名,是一个非法定招标程序,建议采用这种方式。但住建系统的项目,很多地方都有报名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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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1:24: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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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graph]
学以致用:

     根源当然在于招标人不懂法,或者懂法不守法。
杀人犯也懂法。而越懂法越不守法的例子也不是没有。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水土不一样,果实就不会一样。法制不同,犯罪结果也不会相同。
举个现实中的例子:某国内私营企业与一家德国企业合作,为德国企业提供机械零件。开始时,德方经理严格按照德方的标准要求零件的质量。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经理被“同化”了。同化过程大概分为三个阶段。同样是当每批零件运到之前,中方经理会意思意思。第一阶段,德方经理严辞拒绝。第二阶段,德方中国话也学得差不多了,会说:“这,合适吗?”。然后,一番客套之后,收入囊中。第三阶段,收入囊中。
为什么?法制不严导致。懂法如何?守法又如何?立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懂法和守法都是一句空话。
按照韩非子的说法,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道德离开了物质基础的支撑就会成为一个泡影。追求物质基础的过程缺失了法制的限制,就会泛滥成横流的物欲。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氏贵族,饿死不食美粟的朱氏学者属于个案。正因为是个案,才被广为流传。
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没有立法约束,不敢想象会成为什么样子。有了立法约束却因立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无法到位而导致的样子,我们都看得清清楚楚。
此为番外篇,与主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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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1:25:49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报名,是一个非法定招标程序,建议采用这种方式。但住建系统的项目,很多地方都有报名环节。 (2013-06-20 11:04)
很多地方应该资格后审的项目,也把报名环节变成了变相的资格预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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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1:27:53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报名,是一个非法定招标程序,建议采用这种方式。但住建系统的项目,很多地方都有报名环节。 (2013-06-20 11:04)
更正一下,应是“不建议采用”,而不是“建议采用”。⊙﹏⊙b汗!
特向坛友们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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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1:31:12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很多地方应该资格后审的项目,也把报名环节变成了变相的资格预审环节。 (2013-06-20 11:25)
我之前曾经说过,所谓的报名,其实质就是一个简易的资格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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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1:43:26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我之前曾经说过,所谓的报名,其实质就是一个简易的资格预审程序。
(2013-06-20 11:31)
哈哈。我就是从您那里学到的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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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2:27: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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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shan:

我所谓报名制度:是指规定了报名期限的报名制度。一般公开招标的报名期限与公告期限一致。公告期结束后,报名期也就结束了。招标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当来创造有利于自身违规的局面。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报名期结束,招标人可以根据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修改既定(未发放)招标文件。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就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这一切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如果没有上述报名制度,而且必须强制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出。那么就没有了招标人可利用规则而创造的这种串标的空间。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1、 您在53楼说的,不是“根源”。
   2、对于投标报名,你可以看看我以往的跟帖,本人是反对报名这非法定程序的。
   3、
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
(抱歉,我没有看懂这段话呢!你的意思:在你所在的地方,招标公告都不发,就先报名?)

    我说过若不出现5楼说的,招标人是可以按照沙发第三点做的。同时,你再看看沙发提到的第1点以及37楼的跟帖。
    而你提到的,招标文件并没有与招标公告一起公开,且招标公告也没有提到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我认为:(1)就算采用了这个非法定的报名程序,在报名之后,修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其实也不影响招投标啊,这修改不存在违法情形啊。(除非,潜在投标人过来报名的时候,你逐一告诉他,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给他看招标文件。)
  (2)没有非法定的报名程序,就更加没有问题啦。
   个人意见,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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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shan:

我所谓报名制度:是指规定了报名期限的报名制度。一般公开招标的报名期限与公告期限一致。公告期结束后,报名期也就结束了。招标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当来创造有利于自身违规的局面。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报名期结束,招标人可以根据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修改既定(未发放)招标文件。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就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这一切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如果没有上述报名制度,而且必须强制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出。那么就没有了招标人可利用规则而创造的这种串标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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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看了看,其实与上次聊到的踏勘项目现场的问题有点相似,我认为您是暂无法区分什么情况下:属于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招标项目信息、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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