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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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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携带身份证列为实质性要求可减少争议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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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1:50:09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本人对此结论,有些异议。

列为“实质性要求”,意味着不满足的话,就要“废标”——按照新的说法,就是“拒绝投标”;

身份证的检查,一般是在投标时,也就是递交投标文件时;或者稍后。
.......
列为“实质性要求”,意味着不满足的话,就要“废标”——按照新的说法,就是“拒绝投标”;

    原文并没有提到这点啊!
    原文是:
财政部门责令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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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08:41:28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事情讨论法规意义不大了,中国典型的是:法不如令,令不如规定,规定不如我说了算。尤其这种法无规定的事情,只能是进哪个庙门念哪本经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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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08:44:39 |只看该作者
是啊,原本就很明确的事。让一些专家和媒体搅得糊涂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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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09:38:58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这样的事情讨论法规意义不大了,中国典型的是:法不如令,令不如规定,规定不如我说了算。尤其这种法无规定的事情,只能是进哪个庙门念哪本经了。 (2013-06-03 08:41)
是一种屈就,还是一种盲从?照这样看,社区里大部分的讨论都没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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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0:04:43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这与探讨本主题帖中的案例是否能适用18号令处理有关吗?
(2013-06-02 10:06)
我说那么多,只是说明为什么在政府采购行业不拿招标投标法说事,指出根源而已。

我承认你在治标,但上层两法不协调整合,说再多也无济于事!

因为在招标投标市场,同样有太多政府采购项目也没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这些都不是个人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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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0:12:31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我说那么多,只是说明为什么在政府采购行业不拿招标投标法说事,指出根源而已。

我承认你在治标,但上层两法不协调整合,说再多也无济于事!

....... (2013-06-03 10:04)
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已经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但财政部仍出台了18号令。我们只能把18号令看成是政府采购法向招标投标法宣战的一个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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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0:20:58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您自己之前都非常清晰地表明了两法的管辖适用边界,现在又说两法没有整合好,永远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到底是您之前说的(即“两法有各自的管辖适用边界”) .. (2013-06-02 10:00)
呵呵 感谢你对我对两法个别条款小研究的结论,但那只是我个人在这个论坛纯属没事说说玩儿,发表的个人小认知。

现实中两法的管辖范围并不是按我所说的去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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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0:25:03 |只看该作者
  我想重复一下:对于工程招标,特别是本主题帖中的案例,到底该适用什么法律规定是很清楚的事,不存在上层两法没有整合协调好的问题,问题出在我们执行层和操作层!

  这是我对这个案例的处理方式进行批评的原因之一,也是您认为我在“苛责”人家的地方。

  从您的回帖来看,您的观点忽左忽右,偏移不定。我迷惑的是:您说了那么多,到底是想说明什么观点?

  我的观点已经多次表达了,再重复已经没有必要了。我们应该就事论事探讨问题,不要总是说些看似有关,实际上都不着边际的事,我不再跟帖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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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0:38:38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我想重复一下:对于工程招标,特别是本主题帖中的案例,到底该适用什么法律规定是很清楚的事,不存在上层两法没有整合协调好的问题,问题出在我们执行层和操作层!

  这是我对这个案例的处理方式进行批评的原因之一,也是您认为我在“苛责”人家的地方。

  从您的回帖 .. (2013-06-03 10:25)
你我的争论就好比现在部门间的博弈,当然我没你那么强的战斗力,而且我对招标投标法的确没你涉及的深,我只知道一些政府采购方面的东西,而且也不是那么深,但我比你了解这个行业,了解一些这个行业根源,上面也有人说过:现在法不如令,令不如规,规不如领导说了算!但这的确是现实!

如果一切是领导说了算,那么下面的工作人员就不应知道规;如果令不如规,那就不应知道令;如果法不如令,那就不应知道法了,要不然你让下面的工作人员如何去工作?

希望您在工作中没有任何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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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0:42:57 |只看该作者
我从没有忽左忽右,只不过是左一点还是更左一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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