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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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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是否可以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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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优秀新人奖

41#
发表于 2013-12-27 08:04:24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改成自愿,不封是投标人自己不怕;封了,您封成啥样还是啥样就行。撕了有痕迹,赖不上谁滴。 (2013-12-26 13:57)
得有个最低标准,不然没有办法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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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42#
发表于 2014-1-3 16:43:52 |只看该作者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不是无效的文件,不得拒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本人一直呼吁的废除密封性检查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中实现了。本条仅规定供应商将响应文件密封送到,但没有规定要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没有规定因密封问题而可以拒收。只明确规定超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才能拒收。

高注 :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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