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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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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唐广庆答 在评标过程中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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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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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8:44:37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感谢唐老师十分详尽地解释。
  但对于唐老师引用的“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这一段表述,依然存疑。
  我所以理解的成本,不是“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是“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这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
  原因有三:
.......
你的说法我赞同,可如何去了解一个企业的个别成本?实践上可行吗?显然行不通,因此,我认为唐老师的解释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只是可能目前较真的人不多,因为绝大多数人都在遵守和执行一种默认的行业内的潜规则,如果真正觉得受到不公平待遇,也可能会有个别人去较真。在司法解释没有出来之前,神马都是浮云,任何解释在法院那里都是渺小的,也是不一定会被采纳的。最好的做法是出个司法解释或在法律修订时加以完善,使之更有可操作性。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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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8:49:52 |只看该作者
这里成本的定义,是整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唐老师的阐述和其他意见,在此学习了!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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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2-5-4 09:07:41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你的说法我赞同,可如何去了解一个企业的个别成本?实践上可行吗?显然行不通,因此,我认为唐老师的解释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只是可能目前较真的人不多,因为绝大多数人都在遵守和执行一种默认的行业内的潜规则,如果真正觉得受到不公平待遇,也可能会有个别人去较真。在司 .. (2012-05-04 08:44)
  我承认在评标中如何了解和确定一个企业个别成本确实很难。
  但是,概念的厘清是研究问题的基石。不能因为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就把概念另作他解,那样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有时也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您说呢?
  ——当然,我不是指唐老师在对成本的概念另作他解。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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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2-5-4 12:05:09 |只看该作者
未命名.jpg

这是99版招标投标法释义中第41条释义的部分截图。
  在前半部分中,确实提到“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由于招标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但是在其后关于“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解释中,提到的全都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在中间进行一长串的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因此:
  1、从前后文的表达来看,此条释义中前半部分提及的“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可能是“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之误;
  2、结合招标法第33条、《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把成本理解为“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显然更有道理;
  3、该释义的版本为1999年版,我在39楼的发言中,所引用的是2008版配套注解,不排除新版注解对原版部分释义中的笔误进行修正之可能;
  4、用“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去考核投标企业的报价是否合理,从合理性的角度分析,也很难解释得过去;只有用“投标人自身成本”去考察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才是符合逻辑的。

  个人理解,供批评。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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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09:36:03 |只看该作者
每个库里的专家,经常没空抽不到,企业中的又要回避。其实企业自己最知道是否低于成本,评标专家也应该知道。还有不均衡报价时,也有个别子项低于成本的。
就看评标办法和评委的火眼金睛了。但是判定低于成本基本属于无规则、无依据。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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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6:18:04 |只看该作者
想问一下,跟帖的各位,您遇到过因为低于成本价而被废边的吗?遇到的可以介绍下是如何判断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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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6:34:40 |只看该作者
我先说,遇到过一二次吧,记得有一次是投标人把一个重要的清单项目报价时,套用定额进行组价时,在计价软件中把数量缩小了10倍(定额以10为单位,软件以1为单位!他按定额习惯报价,电子招标指定软件坑爹!)。造成总报价明显偏低,经询标,投标人承认有误。最后被评标委员会以低于成本价认定为废标。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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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20:23:21 |只看该作者
俺是一次也没有碰到过。没有敢的。不均衡报价倒是碰到不少。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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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0:03:31 |只看该作者
对唐老师等“不得低于成本”讨论的跟帖发言


感谢唐老师的细致的介绍和讲解 !!

感谢张版主等网友的深入讨论和解释

我是第一次比较认真的学习和思考这个问题。

但是,再初步明白有关概念后,却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

既然,这里的“成本”指的是某一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那么,就会有至少两个问题:

第一,这个成本,属于其潜在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是不会公开的。别的人,怎么知道?特别是评标专家如何知道?既是知道某些情况,如何作为证据来确定?

第二,与人们采购招标“设备”不同,设备一般是在制造厂完成,是成熟的、完整的,只需运到最终用户的现场,实施安装调试即可运行;而一般的“工程”,则需要在最终用户的现场,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实施现场建设建造等工作,才能“竣工”。

在这个过程中,施工单位的实际成本,是随着时间地点和外部的市场情况(比如:发改委突然宣布油价调整);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涨价等;和施工单位内部的原因(比如,原先主管总经理退休;原先的优秀的项目经理升职;任务量增大,企业不得不新招一批“农民工”都可能影响企业的管理水平)。这样,确切的成本,只有在决算时,方可得出。

因此,如果在评标时,要确认“成本”,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再做推算,或者说估算。

由此看来,“不得低于成本”,是一个良好的理想和愿望;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那种情况。

由此,本人学习后初步的结论是:

不管唐老师的发言,是多么的“不合时宜”,也不管唐老师的意见是怎样的少数;但是,它却可能最接近真理。

今后怎么办 ?人们必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本人建议:国际上的招标投标评标,似乎没有对低于成本的分析和考虑;而对于事实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则有多种其他的办法。比如,人们常常听说的“反倾销”。

本人呢不知道其细节规定。似乎,对于销售的物品,低于其国内的争产销售价格,或者低于本国市场的20%(?),就要被“反倾销”调查,如果结论成立,不仅仅被禁止,还可能面临巨额罚款。……这是否可以被借鉴,用来取代不够明确的“低于成本”的判断呢?

例如,那个1分钱投标的案例,也可以利用“倾销”,“不正当竞争”的理由来拒绝嘛。

请唐老师和其他网友,继续指导和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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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1:18:00 |只看该作者
一分钱中标很荒唐。不得鼓励。关键是“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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