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号令截图如下:
按照该修改要求,修改以后的868号文如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 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国家计委 二○○○年六月三十日 分析与探讨: 修改后的868号文,“计委”和“发改委”的称谓依然混用,且很难避免,未免让人觉得有些别扭。 个人以为,与其如此,还不如直接废除该文件并重新发文。 由于该文件是由国家发改委单独发布的,无须其他部委会签,因而重新发文便捷可行,又能起到规范、统一文件用语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