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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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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是否可以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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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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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2:42: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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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师:跳出现有的制度,换一种思维: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他愿意不密封就提交,你当然就可以接收,只是责任由提交者自负。 (2012-06-15 11:45)
        这种情况下,提交者当然要负责任,别人本来没有违法(甚至犯罪)的机会,但是你给别人创造了条件,即等同于诱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违法,该负什么具体法律责任,这个要咨询律师才行。
    同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投标人的信息并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属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实施条例》对此行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是非常清晰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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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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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0:43:13 |只看该作者
据内部消息,财政部在修改18号令的内部征求意见时,提到了废除开标时的对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主张一律接收投标文件,不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是否密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不密封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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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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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3-12-24 17:32:17 |只看该作者
密封,本身应该很简单的一个事儿,但现实中确实被人为复杂化了,又是加盖公章骑缝章什么的。世行的招标文件中就一个词:sealed,然后就是上面怎么mark的一些信息,拿张A4纸打印出相关投标人和项目信息往上一糊,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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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34#
发表于 2013-12-24 17:50:45 |只看该作者
非常支持!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代理机构提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现实中基本上是投标人在开标会上自行带入现场。电子投标、尤其是加密的处理的,更谈不上密封性检查。所以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基本上没有意义!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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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8:26:06 |只看该作者
开标与投标截止是一个时间,确无必要。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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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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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4:43:11 |只看该作者
原本密封是对投标人保价等商业秘密的一种保护,是限制代理机构、招标人等人员窥视秘密的一种手段。

按说应该投标人最乐意接受,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最不愿意接受。

但是,实际上呢?严格的密封要求成了阻碍投标人投标的一种障碍,成了招标人代理机构实现个人非法目的时的一种手段。所以,就出现投标人头疼,招标人代理机构热衷的一种病态现象。

至于说,修改成由投标人的自主行为,那么假如个别投标人(怀有其他目的的)自己特意设定独有的密封手段,就是为了不让别人窥视自己的商业秘密。

但是,开标时出现了意外情况,投标人提了出来,怀疑有人拆开自己的投标文件。此时,是否拆开该由谁来论证?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

建议招标文件中,仍然对密封情况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对是否按照这个要求密封不做强迫性的限制,接收投标文件时对密封与否及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密封进行登记。开标时一旦出现争议,就按照最低密封要求进行检查,只要符合最低要求的,即使没有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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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6:35:19 |只看该作者
密封还是有必要,但是没必要过分苛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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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3:57:14 |只看该作者
改成自愿,不封是投标人自己不怕;封了,您封成啥样还是啥样就行。撕了有痕迹,赖不上谁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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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3:57:51 |只看该作者
其实,35楼说的太对了,本来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结果事与愿违。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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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7:05:01 |只看该作者
其实,关键在于正确的理解:“密封”——只要是 “密秘“地包装起来,使得投标文件不被泄露,就达到要求。

而诸多的“密封要求”,超出了实际所需,变成了“招标人”用来否定和绝收投标文件的法宝了!;

而且,问题在于:拒收的不对,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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