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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过水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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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总承包模式下招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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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9:24:46 |只看该作者
项目没批先建不是主要问题,反正会批的。关键是在批准了之后,要把项目做好,就得按法律办事,以后资料也好补。
回去继续研读了一下条例29条,
第二十九条 [针对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里面提到,暂估价类应当依法招标,对于在总承包合同中固定了价格的部分没有提及。是不是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或询价采购),约定的短名单,约定的技术参数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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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9:50:46 |只看该作者

回 30楼(风过水无痕) 的帖子

暂估价 是我原来没有听说过的一个名词。
那什么内容该属于暂估价呢?

您的讨论的案例合同里面有这个词吗?

合同生效是条例实施前?还是实施后?




按照您提供的第二十九条规定:“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

我的理解:关键是预留了多少钱,这笔钱干什么用、用多少、什么时候用,由原来的招标人说了算。

这笔钱如果是算作“暂估价”,理论上应该属于原来的招标人,提供短名单的都属多余,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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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0:21:59 |只看该作者
暂估价按字面理解也就是工程量清单里面的暂列金。
合同里面没有这些内容,合同里价格分项价格都是确定的。
举条例29条的目的是想说明,在条例中对总承包人分包时进行如何采购/招标没有具体规定。对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都套用招投法第三条,在标准限额以上的项目资金性质又没有变化都应该公开招标是不是不现实。
所以条例才有了第29条关于总承包情况下哪些需要依法招标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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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3:00:53 |只看该作者
1、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面,没有“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这三个关键词。不知道您对此规定是如何理解?



2、按照您的说法:“合同里价格分项价格都是确定的”,前面已经提到过:供应商也是业主提出、中标人也确认过;招标到底招什么呢?换供应商?还是价格?

招标了(假设)可以不算数,合同签订(真实)也不执行,[s: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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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4:25:29 |只看该作者
1,条例里面的暂估价的概念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第2.0.7条‘’暂估价‘’的概念一样。查了下“暂列金额”跟“暂估价”是两个概念,更正下。
2,总承包合同中的分项价格是业主和总承包方确认的价格,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的合同价格并未确定,仍需要通过招标或者询价的方式采购和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只是确定了供应商的短名单(一项设备可以有n个候选供应商),最终这项设备由谁供,价格如何,都需要通过采购程序确定。
而目前的问题是怎样找到一个合理合法又不违反总承包合同的采购方式,即如果总承包合同确约定了一个分包商范围,在后期选定的分包商就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如果采购方式如果选择公开招标的话,就会有最终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不在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短名单范围内。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当然就能满足合同要求。以上种种条文的理解都是希望能给“在总承包模式下能否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分包货物或者工程”在招投标法和条例中找到支撑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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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4:55:16 |只看该作者
1,条例里面的暂估价的概念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第2.0.7条‘’暂估价‘’的概念一样。查了下“暂列金额”跟“暂估价”是两个概念,更正下。

我的分析,首先是您的这个合同对应的工程量清单,没有达到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要求;即使是进行招标,也很可能通不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按照您介绍的情况,这是后话。
另提供一段补充材料如下,供参考:
暂定金额(2008清单计价规范中称暂列金额):即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 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资料来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3672


2,总承包合同中的分项价格是业主和总承包方确认的价格,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的合同价格并未确定,仍需要通过招标或者询价的方式采购和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只是确定了供应商的短名单(一项设备可以有n个候选供应商),最终这项设备由谁供,价格如何,都需要通过采购程序确定。
而目前的问题是怎样找到一个合理合法又不违反总承包合同的采购方式,即如果总承包合同确约定了一个分包商范围,在后期选定的分包商就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如果采购方式如果选择公开招标的话,就会有最终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不在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短名单范围内。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当然就能满足合同要求。以上种种条文的理解都是希望能给“在总承包模式下能否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在招投标法和条例中找到支撑性的依据。


建议按照gudongyisheng 网友的帖子,先补办总承包的招标手续。

说个俺们家里的发生的小笑话:两口子下班后一起看电视,却严禁儿子作业做完了后看电视;儿子会说:亲爱的大大,为什么你们能够先上车、后买票,却不允许我先上车、后刷卡?在你们二老亲自看电视的时候,我列席一下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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