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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nxiang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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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投标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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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12:40:14 |只看该作者
另一篇比较深入探讨的文章:

 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长短看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9-05-05 10:04:57


  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长短看法的不同,导致各地实际操作五花八门。以政府采购信息网发布的招标公告为例,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短则一两天,长则将近三个星期。虽然近年来变化的大趋势以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主,但分歧仍然存在,难以形成统一标准。
  
  争议焦点:招标文件澄清
  
  和修改后的起点顺延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主长派主短派的分歧,主要来源于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针对的行为,是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以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管立新为代表的主短派认为,凡是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询问了有关招标文件内容的问题,且工作人员进行解答的行为,都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那么,遵照规定,开标日就要以解答日为起点顺延15天。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律师王周欢并不同意管立新的说法。他表示,只有工作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解答或修改,且此解答或修改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予以公告,开标日才应相应顺延。如果工作人员的解答仅以招标文件的内容为基础进行解释,并不适用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却了这个疑虑,基本可以统一思想: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与等标期相同最为合理。王周欢说。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关系学院教授徐焕东同意上述观点。他说:国家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十八号令时,未对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限制得太死,我推测就是以其和等标期相同为默认出发点。也许,立法者起初并未考虑到这个小环节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说,法律规定永远都不可能详尽,它更多的是一种框架性的要求,也是最低的要求。实践者不应仅从字面上理解,更应该探究法律的精神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政府采购是一项社会影响大、意义特殊的工作,这更要求工作者要深入、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内涵。薛刚凌说。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与等标期相同最符合法律精神
  
  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非常赞同王周欢的观点。他表示,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与等标期相同最符合法律精神。他进一步阐述说,虽然许多地方已经把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尽可能地延长,但仍然因需进行标前准备强制性为供应商预留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等为考虑,人为设置了一个发售的截止时间,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影响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不能是法律之外的人为规定,而仅能是采购环节之间为确保公平公正的相互制约。例如北京市为使评标专家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没有关联,通常在专家抽取前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一份回避名单。既然如此,采购代理机构就一定要在抽取专家前确定全部的投标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只能发售到抽取评标专家环节之前。胡杰说。
  
  针对个别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反映的招标文件出售时间过长,导致供应商常来翻看却并不购买,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负担的现象,王周欢给出了这样的解答:我们去商场选购服装,不仅要反复地看,还可能会反复试穿。如果遭遇售货人员的拒绝,我们肯定因权益受到侵害而立即投诉。同样道理,面对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反复翻看招标文件,自然是想确切地知道自己是否符合采购要求,以作出参与与否的决定,这也是供应商应该享有的权利。
  
  北京某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也表示:以此来提高供应商投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他们减少后顾之忧,采购代理机构自己麻烦一些又何妨?
  
  同时,胡杰还解答了是否需要为供应商预留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问题。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往往是出于好心,可供应商并不领情。因时间截止而未购买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会说,现在的采购项目都是标准化货物,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仅需要几个小时。采购代理机构不如把时间放开,由供应商去掌握。

    政府采购信息报    王巍

   保存时间:2011/10/22
   原标题:招标与采购
    http://www.qhei.gov.cn/zbycg/llyd/t20090505_3020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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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9:00:39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这句话的前提是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 开始发出之日起应该是最后一本标书发出之日起,这样才能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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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1:01: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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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4:05:28 |只看该作者
目前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解就很清楚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但在具体实施中,还是有些困惑的。比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招标时,先发资格预审文件,而且没有具体明确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发售起止时间的,只是说报名时随带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也就存在误差。不见得在报名第一天就有人来,有时也是打擦边球的。先公告,在资格预审文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然后在通知报名单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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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4:08:38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是发售招标文件的第一天起算,不管是否有潜在投标人购买。而不应以第一个投标人购买投标文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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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7:27:08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很明确啊?有什么好争议的?

就是招标公告规定的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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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7:37:23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这个很明确啊?有什么好争议的?

就是招标公告规定的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 (2012-07-02 17:27)
仔细看了整个楼层的帖子,确实较真起来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但是现在操作中我相信全国各地应该基本都是一致的,以招标公告规定的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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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1:15:35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恰恰相反,我觉得我的说法是严谨的。
  “开始发出”,由两个词构成,“开始”和“发出”。“开始”是状语,修饰“发出”,这点大家都能达成共识。
存在不同认识的是关于“发出”的含义。
  什么叫“发出”呢?个人的理解是:只有当“标的物已经离开了行为主体”时, .. (2011-10-17 20:15)
如果,招标人,把编制好的招标文件(纸质)委托代理机构和当地招标办发售,此时也同样不在招标人手里了,是否可以算作发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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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1:51:46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1、个人观点是不能算“发出”。因为此时的“发出”对象应当是潜在投标人,而不是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实际上还是属于招标人的角色范畴。
  2、由监督机构出售标书的做法是不适宜的,有角色错位之嫌。
  个人意见供参考。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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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21:05:32 |只看该作者
可以发出第一本开始算。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1-5日开标在15日(后审的)。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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