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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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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招标人在下列规定中是否还有定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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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0-7-30 16:36:51 |只看该作者

回 28楼(Laochan) 的帖子

  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假命题。
  命题的错误,会导致答案的错误。
  晚辈认为,您的三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您的观点,在于孤立地看待了一条法律规范,没有用联系的观点来看待。
  重复一下:不要把事物的联系割裂开来,孤立地、单独地看待一条规范,那样恐怕会得出不全面的观点。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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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6:58:16 |只看该作者

回30楼

引用第30楼zzj0102于2010-07-30 16:36发表的 回 28楼(Laochan) 的帖子 :
  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假命题。
  命题的错误,导致答案的错误。
  晚辈认为,您的三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您的观点,在于孤立地看待了一条法律规范,没有用联系的观点来看待。
  重复一下:不要把事物的联系割裂开来,孤立地、单独地看待一条规范,那样恐怕会得出不全面的观点。



这绝非是一个“假命题”!

你只要正视现实,该命题就是一个天天都会遇到的真命题!

其实,你并没有将这个真命题以“假命题”来对待!

你一直没有正面直接回答老朽的问题,就足以说明,这不是一个“假命题”!

你的长篇大作《也》文更说明,这不是一个“假命题”!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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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0-7-30 17:15:05 |只看该作者

回 31楼(Laochan) 的帖子

  晚辈之所以认为这个命题是个假命题,是基于这样的原因:
  1、您只是孤立地看待了一条法律规范,没有用联系的观点来看待。
  2、我的《也》文,是对您建立这个“命题”时所依托的论据、论点和论证过程进行质疑,并不代表这个“命题”本身是一个真命题。相反,《也》文的系列阐述,恰恰说明,我觉得有足够的理由对您的“命题”进行比较系统的质疑!
  3、我不直接回答您的问题,不能说明您的问题是“真命题”,只能更加说明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您的命题是一个“假命题”!——因为按照你建立“命题”的思路,得出的恐怕是不全面的观点。我不愿意跟着您“命题”的思路走,个人认为那是一条不正确的道路。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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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0-7-30 17:43:23 |只看该作者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可喜的局面。[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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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0-7-30 21:42:18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之所以要向招标人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是因为一旦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签订合同情形,招标人可依法依规直接递补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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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0-7-31 10:40:32 |只看该作者
钱老师提出的问题,在此作以简单的回答:
  招标人的定标权确实是被剥夺了!

“规定”中,招标人的定标权虽被剥夺,现实中,走过场的招标却是大量存在着。[s:90]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招标呢?招标是什么? [s:72]

问题的根源,是不是就在招标本身呢?招标的一些“规定”本身呢?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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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0-7-31 10:59:05 |只看该作者

回 35楼(临耳) 的帖子

我们总是在不断地思考,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距真理越来越近!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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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0-7-31 12:05: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5楼临耳于2010-07-31 10:40发表的 :
钱老师提出的问题,在此作以简单的回答:
  招标人的定标权确实是被剥夺了!

“规定”中,招标人的定标权虽被剥夺,现实中,走过场的招标却是大量存在着。[s:90]

.......



谢谢你正面直接回答了楼主的问题!

可以说,大量走过场的招标是招标人争夺定标权的胜利!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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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5:50: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7楼Laochan于2010-07-31 12:05发表的  :



可以说,大量走过场的招标是招标人争夺定标权的胜利!

.......

既如此,那就还原招标的本质吧,剥夺招标人定标权带来了实践中这样那样的问题,反不如干脆归还,如此,监督对象将更加明晰,走过场的招标、评标等无谓浪费社会资源的现象也将变少了吧......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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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9:38:3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7楼Laochan于2010-07-31 12:05发表的 :



谢谢你正面直接回答了楼主的问题!

.......


  既然钱老这么执着地希望zzj0102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我也不妨班门弄斧,试着分析一下。

  先看看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果把这个句子简化成最简单的“主-谓-宾”句式,得到的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发现什么现象了吗?zzj0102的发现是:
  1、定标权始终在招标人手中。因为能够确定中标人的,是招标人,这点不容否认!
  2、完整句式与简化句式之间,不存在否定关系。即谓语“确定”前面的副词是“应当”,而不是“不得”、“不应”、“不能”……等否定原意的词语。完整句式没有否定简化句式,说明定标权的归属没有任何异议。
  3、完整句式对招标人的定标权使用,进行了近乎苛刻的规定,但没有改变定标权的归属。完整句式没有把定标权授予招标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此定标权始终在招标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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